申万宏源杨成长:以法治之力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和创新

文章核心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制度体系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7]。该法律以公平竞争为核心主线,并构建了涵盖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企业权益保护及规范经营的全方位支持体系,旨在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激发其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4][5][6][7]。 推动公平竞争机制落地见效 - 法律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贯穿始终,系统构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例如在第二章专门针对公平竞争作出详细规定,第七章则着眼于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9] - 当前实践中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部分地方在环保、工程咨询等领域设置地方认证或会员资格等准入限制[9];在金融、土地、数据等要素保障方面,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供给受限、利用门槛高等问题[9];在公共资源领域,部分地方政府在人才评聘、科研立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存在默认单位性质优先、量身定制或提出更高要求等情况[9] - 地方政府需采取切实举措落实公平竞争要求:加快开展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方面的自查梳理,定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性文件[10];主动落实要素定向支持民营企业的制度安排,确保其在金融、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供给中获得明确配额或指标,并鼓励工业园区调整招商政策,取消以企业规模为门槛的硬性条件[10];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全过程规范化与透明度,并建立健全监督和投诉机制[10] - 需强化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落实地方政府及大型国企支付账款的相关规定,针对拖欠制定可操作的还款计划,并推动设立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机制[11][12] 健全地方政府服务保障体系以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 法律以“促进”为核心导向,从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等方面搭建全方位支持体系,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创业,并引导和支持其聚焦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13] - 当前地方政府在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不足:制度机制上,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项目时面临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准入门槛高以及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13];支持服务上,部分地方公共数据开放进展缓慢、平台碎片化,技术转移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且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手段有限、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14];产业布局上,部分地方存在简单套用上级产业链规划导致区域产业同质化严重,以及招商引资中重引资、轻稳资,盲目追逐“风口项目”而忽视本地民营中小微企业等问题[14] - 地方政府需加快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关键领域保障:加快设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定期发布投资清单,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保障机制,在资金、用地、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14][15];加快推进科技平台与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生态系统,健全多层次地方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并加快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分批次向民营企业开放高价值公共数据资源[15];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平台[16];树立系统的产业发展理念,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链,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目录,并加大对本地民营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16] 发挥地方政府引导作用以提升民营企业治理水平 - 法律将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要着力点,通过外部制度引导企业内生机制优化,在第五章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实现企业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分离[17] -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在治理体系、财务制度、管理能力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仍处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型阶段[17];部分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流于形式、“人治”高于“法治”等现象[18];部分企业存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混同等问题[18];部分民营企业家在科技理解力、模式创新力和国际视野等方面存在能力短板[18] - 需通过专项引导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水平:地方政府应将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引导其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18];探索将“个转企、小升规”梯度培育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为重点培育对象提供法人治理、股权结构、财务制度等专项指导服务[19];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信贷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补齐财务制度短板,并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意愿[19];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有效分离,明确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认定[19];加强民营企业家能力建设,探索打造多层级的企业家培训网络体系[19] 发挥金融机构合力以更好服务民营经济 - 法律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指引,主要从三方面作出安排:要求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获取金融服务中的平等性问题;要求结合民营企业发展特征开展相适配的金融服务与金融监管;保障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与信用资源,支持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服务[6][21] - 当前民营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部分银行在授信评估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的风险权重标准,导致其融资成本和获贷门槛高于国有企业[21];资本市场发行门槛较高,且民营科创企业的创新要素难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不利于价值评估,导致早期、未盈利企业难以获得直接融资[21];资产评估、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不足,缺乏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和综合平台,导致其制度性成本偏高[22] - 需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下沉,降低隐性成本:高度重视金融服务的平等性,加快消除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异性规定,发挥大型商业银行引领作用,使用统一的风险因子体系和处置规则[23];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信用类、中长期限贷款比重,持续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23];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适配的融资服务,并同步完善风险缓释与增信机制[23];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科学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培育专业评估机构[24] - 需增强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服务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等制度,完善对民营科技类企业的识别、培育及支持机制[25];提高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能力,鼓励发行类REITs、C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25];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具有成长潜力的民营企业[25];鼓励证券公司做大做强专业资本中介服务,通过综合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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