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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集团重整遭否,船王任元林入主受阻

破产重整方案债权人投票结果 - 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朋泽贸易的破产重整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1] - 投票于2025年10月21日以网络会议形式进行 10月30日投票届满[1] - 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表决通过草案 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草案[1] - 后续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继续推进重整工作[1] - 知情人士透露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债权和股权金额较大为主要组别 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债权金额很小为次要组别[1] - 即主要债权组别均否决了此次重整草案[2] 重整计划具体内容与争议 - 由任元林控制的扬子江系主体江苏新扬子商贸等组成的联合体 计划以32.84亿元整体对价取得杉杉股份23.36%股权的控制权[2] - 新扬子商贸和新扬船投资将设立持股平台直接受让杉杉股份9.93%的股份 TCL产投收购1.94%股份[2] - 新扬子商贸联合服务信托设立合伙企业收购0.89%股份 其余10.6%杉杉股份股权作为保留部分受让与后续重整投资者[2] - 赛迈科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发去诉讼投诉文件 称其重整投资者资格被TCL产投替换 对新重整协议签署并不知情 要求法院判决重整计划无效[2][3] - 法院和管理人虽召开说明会议并继续债权人投票 但情况说明并未打消债权人对收购计划的顾虑[4] 法院强制批准的可能性 - 重整计划是否继续执行尚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决判定生效[4]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该计划[4] - 知情人士表示 法院理论上存在强制批准可能 但一般针对少数组别未通过的情况 此次三个主要组别都未通过 法院强制批准可能性偏低[4] -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 法院强制批准计划需要建立在充分保护否决组别的基础上 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 出资人权益调整必须公平公正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