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一审宣判

案件判决与涉案人员 - 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因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1] - 对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受贿罪行细节 - 2013年至2023年间,李志明利用在湖北银行、贵州银行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3] 违法发放贷款罪行细节 -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 [3] - 违法发放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4] 法院判决考量 - 法院认定李志明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6] - 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且其退缴了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