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核心事实 - 深圳证监局于2026年1月6日发布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蔡晓丽、陶国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2] - 该监管措施针对立信所执行的昌红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指出其在审计执业中存在多项问题 [1][2] - 监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6] 审计程序执行问题:股份支付 - 审计程序未结合昌红科技2023年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标准这一关键事实 [1][2] - 未对公司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2] - 未对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事项形成恰当的审计判断 [1][2]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及《第1301号》的相关规定 [3] 审计程序执行问题:存货跌价准备 - 未就昌红科技对库龄一年以上的部分存货按照材料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4][5]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的相关规定 [5]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问题 -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抽样方法记录不完善 [1][6] - 存货减值测试中,部分注塑和医疗产品的估计售价未记录来源 [1][6] - 期后事项审计底稿、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人员的匹配底稿未归档保存 [1][6]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的相关规定 [6] 监管措施与要求 - 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6] - 要求立信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 [6] - 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6]
立信所及2名注会收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