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郑建华被判死缓

案件判决结果 - 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同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1][4]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03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 [3] - 2007年至2008年间,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 [3] - 2018年上半年,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 [3] - 2015年至2021年间,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法院量刑考量 - 法院认定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3] - 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3] - 鉴于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 - 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时已予考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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