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事实 - 公司报告期内对第一大客户A1单位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295.07万元、14,417.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 [3][20] - 2022年5月,A1单位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公司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并要求限期退回虚高价款 [3][20] - 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函》后,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该重大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20] - 2022年8月,上交所在问询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整改通知函》事项,公司仍未如实说明情况,回复称未收到该函件 [4][20] 公司责任认定与处分 - 上交所认定,公司未及时报告并隐瞒收到《整改通知函》及被要求退款事项,主观故意明显,违规情节严重 [5][6][22] -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总经理刘文清、时任财务负责人苏海军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2] - 上交所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刘文清、苏海军予以公开谴责 [9][25] 公司申辩理由与监管驳回 - 公司申辩称《整改通知函》是过程性沟通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影响财务报告实质 [7][22] - 公司申辩称《整改通知函》的发函主体和内容与问询函要求核查事项存在差异,已就询问事项如实回复 [7][22] - 公司申辩称退款发生在2023年度,不影响申报期收入真实性,协商确定退款后已及时汇报,不存在隐瞒故意 [7][23] - 上交所驳回申辩,指出函件内容明确涉及产品总价虚高和退款,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公司未主动报告且在问询中继续隐瞒,存在主观故意 [8][24] 保荐机构及人员责任 -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高骜旻、马睿,在未向A1单位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核查意见,称公司未收到《整改通知函》 [4][10][29] - 上交所认定中泰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 [10][30] - 上交所对保荐代表人高骜旻、马睿予以监管警示 [11][31] 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责任 - 法律服务机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莫彪、邓争艳、黎雪琪,在未向A1单位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核查意见 [4][13][35] - 上交所认定启元律所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签字律师负有直接责任 [13][36] - 上交所对签字律师莫彪、邓争艳、黎雪琪予以监管警示 [14][37] 审计机构及人员责任 - 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闫磊、曾春卫、冯俭专,在未向A1单位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核查意见 [4][15][41] - 上交所认定天职国际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签字会计师负有直接责任 [15][42] - 上交所对签字会计师闫磊、曾春卫、冯俭专予以监管警示 [16][43] 公司上市时间线 - 公司科创板IPO于2022年5月16日过会,2022年9月14日获得注册,2022年10月28日上市,股票代码688152 [16]
两保代三律师三会计师被监管警示、发行人被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