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贷款买不良债权,中房北京公司陷债务漩涡

事件概述 - 这是一起涉及贵阳银行、中房北京公司、辛集皮革城及关联公司天地合明之间,围绕贷款发放、不良债权收购及资金流转产生的复杂法律与金融纠纷 [2] - 核心是中房北京公司为获取贵阳银行贷款,而收购贵阳银行名下不良债权的一系列操作,引发了资金闭环、债务追讨及债权转让争议 [2] - 相关交易的合规性与金融边界是多方争议的核心 [2] 交易起因与结构 - 贷款前提:2019年9月,贵阳银行同意向中房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洋提供20亿元贷款,前提是由相关方收购贵阳银行持有的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的不良债权 [4] - 交易主体搭建:2019年11月5日,中房北京公司与辛集皮革城签订协议,以增资方式受让后者51%股权,并为其融资5亿元,次日即将股东权利委托回辛集皮革城实控人梁国申 [4] - 贷款发放:2019年11月27日,贵阳银行与辛集皮革城签订7.5亿元借款合同,期限15年,利率不低于4.8%,并以辛集皮革城资产作抵押 [4][5] - 资金使用约定:2019年12月2日,双方约定7.5亿元贷款中,辛集皮革城使用4.5亿元,中房北京公司使用3亿元 [5] 资金流转与不良债权收购闭环 - 贷款发放与转借:2019年12月9日至23日,贵阳银行分三次向辛集皮革城发放7.5亿元贷款 [6] - 2019年12月11日及26日,辛集皮革城与中房北京公司子公司喆沣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计向喆沣公司出借6.1亿元 [6] - 不良债权转让:2019年12月16日,贵阳银行将银河集团及银河生物的不良债权以合计6.47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天地合明 [6] - 资金闭环:喆沣公司将6.1亿元转给天地合明,天地合明账上的这笔资金随即被贵阳银行划转,用于支付购买上述不良债权的款项 [6][7] - 所有相关公司均在贵阳银行开设账户,6.1亿元资金在贵阳银行账户体系内流转形成闭环 [8] 纠纷升级与法律诉讼 - 协议未执行与诉讼发起:2020年11月30日,多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中房北京公司和天地合明负责偿还6.1亿元本息,但协议未执行 [9] - 2021年1月,辛集皮革城向石家庄中院起诉,要求喆沣公司偿还6.1亿元借款 [9] - 关键证据:2021年3月25日,刘克洋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法院采信,其中称贵阳银行收走了喆沣公司、天地合明等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U盾 [11] - 债权转让抵债:2021年4月26日,各方签订协议,约定天地合明将收购的两笔不良债权转让给辛集皮革城,用于抵偿6.1亿元借款 [11] - 一审与二审判决:2021年12月1日,石家庄中院判决刘克洋、中房北京公司、喆沣公司、天地合明等相关方向辛集皮革城偿还6.1亿元及利息 [13] - 2023年8月,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 对债务人的追讨:2022年4月,辛集皮革城起诉银河生物主张债权,获贵阳中院支持,银河生物累计偿还910万元 [14] - 再审结果:2026年1月,贵阳中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辛集皮革城正在恢复对银河生物债权的执行 [14] 核心争议与监管认定 - 监管调查结论:2025年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出具认定书 [16] - 认定贵阳银行在发放7.5亿元贷款过程中,存在对贷款用途真实性穿透核查不足的问题 [16] - 指出贷款发放时,银河集团及银河生物的贷款已形成实质风险,但新发放的辛集皮革城贷款仍被分类为正常,贵阳银行存在未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的问题 [17] - 指出喆沣公司及天地合明在贵阳银行开户时,网银操作员手机号非本人,而是贵阳本地号码,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正是通过此网银路径流转 [17] - 争议焦点一:贷款资金挪用与银行责任:6.1亿元资金在贵阳银行账户体系内多层流转后回流,形成闭环,银行未能及时发现资金被挪用 [17] - 从结果看,贵阳银行成功将不良债权按原贷款本息金额(合计6.47亿元)处置,实现损失回收并降低不良贷款率,成为最大受益方 [18] - 律师观点认为,贵阳银行可能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挪用及检查监督贷款使用的规定 [18] - 争议焦点二:辛集皮革城的合同违约:辛集皮革城将约定用于偿还购房款的6.1亿元出借给喆沣公司,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18] - 争议焦点三:交易隐瞒与定价问题:刘克洋在《情况说明》中承认,其与贵阳银行向辛集皮革城隐瞒了借用6.1亿元用于收购不良债权的真实目的 [19] - 刘克洋称,天地合明以6.47亿元收购的两笔不良债权实际价值不足3亿元,且因剩余约4000万元未支付,导致债权长期未能完成交割 [19] - 律师指出,刘克洋隐瞒真实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可能触及多项法律法规红线,是其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