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比例可至20倍!港交所,重大突破!

港交所上市规则改革核心观点 - 香港交易所计划对上市规则进行新一轮重要改革,旨在创造更加多元和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更丰富的投资机遇,以吸引更多企业来港上市,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和成长型企业首选集资地的地位 [1][2][5] 放宽“同股不同权”限制 - 降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财务门槛:市值要求从(A)≥400亿港元或(B)≥100亿港元及最近会计年度收入≥10亿港元,降低至(A)≥200亿港元或(B)≥60亿港元及最近会计年度收入≥6亿港元 [3][6] - 提高不同投票权比例上限:若上市时市值≥40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比率可从目前的10比1提高至20比1 [4][6] - 放宽不同投票权持股比例要求:在上市时不同投票权持股金额≥40亿港元的情况下,持股占比要求可从≥10%放宽至≥5% [6] - 优化“创新产业”公司认定:为采用业务模式创新而非科技创新的发行人明确提供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途径,并扩大被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请人范围 [6] 便利海外发行人上市 - 降低第二上市的财务资格门槛:对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财务资格门槛降低至与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作主要上市的门槛一致;对于同股同权公司,测试(B)的市值门槛由100亿港元降低至60亿港元 [6] - 重新拟订并明确由第二上市转为(双重)主要上市的规定和步骤 [6] - 就进一步便利在海外上市的发行人(包括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附属公司及于美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来港上市的措施征询意见 [6][7] 优化首次上市规定及安排 - 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将现有指引编入《上市规则》,若申请人能证明控制权变动未对公司管理层影响力造成重大改变,则被视为符合规定 [7] - 财务汇报准则:将允许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扩大至涵盖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附属公司及于美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并删除美国退市后须改回使用《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等规定 [7] - 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申请人:允许此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财务资格的申请人,可选择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的特殊章节(第十八A或十八C章)申请上市 [7] 提升上市流程效率与透明度 - 扩大保密提交申请范围:从仅限于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扩大到所有新申请人都可选择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 [5][7] - 增加信息透明度与问责:强化退回机制,在退回上市申请时,计划公布所有负责编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不只包括保荐人)的身份和角色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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