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资者保护日 | 致投资者的一封信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强化发行上市、交易制度、机构责任、违法打击、纠纷化解、机构职能及退市保护等多个维度的系统性改革,全面构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2] 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推动鼓励长期持有的网下配售机制,并强化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 [3] - 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健全信息披露指引体系以提升可读性,同时健全保荐机构市场声誉约束机制 [3] - 压实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及风险因素 [3] - 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倡导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 [4] 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 全面优化融资融券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并完善相关规则 [7] - 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加大报告信息核查力度,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以维护市场公平性 [8] - 加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监管,严格落实交易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业务系统的要求,严禁客户利用其系统从事非法行为 [9] 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 - 引导经营机构提供更多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加强投研核心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建设 [11] - 督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教育服务与适当性管理责任,做实做细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压实代销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 [11] - 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1][12] 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 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追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教唆帮助造假方的法律责任 [14] - 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短线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14]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与制度性公平保护 - 在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支持司法及仲裁机构依法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解释 [16] - 经营机构因提供产品或服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无法证明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 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 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调解质效,并推动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17] - 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功能作用,鼓励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解决纠纷,并支持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力度 [17] - 更好发挥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保护措施,并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17][18] 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 - 有效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功能,支持其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1] -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丰富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的实践 [22] 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 - 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其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强化对其股票异常交易的监控 [24] - 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其他保护措施 [25] - 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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