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向上市公司老板推荐“雪球产品” 华泰证券和私募被判赔千万元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上海金融法院终审判决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对投资者费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赔付约1004万元[2][13] - 法院认定两家机构的行为共同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其违规操作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1][12] 涉事产品与违规性质 - 案件涉及的产品为“雪球产品”,是一种结构复杂、高风险的场外衍生品,本质类似带障碍条款的奇异期权[3] - 根据监管规定,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必须是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被明确排除在外[3] - 涉事机构在明知投资者为自然人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仍共同搭建以基金为通道的违规交易模式[12] 销售与违规操作过程 - 证券公司员工张某自2022年9月起通过微信向费某(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持续、主动推介雪球产品,在费某明确拒绝后仍多次争取[5] - 证券公司存在协助费某搭建资金通道的行为,包括联系过桥资金并指导支付利息[6][7] - 为规避监管,证券公司员工明确告知费某“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并指导其通过基金通道操作[7] - 在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违规行为[12] - 费某在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合计购买23份雪球产品,转入保证金约6685万元,最终亏损超过1434万元[5] 投资者情况与交易细节 - 投资者费某系某科技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35%[9] - 交易指令由费某本人或其指示的人员在微信群中直接向证券公司下达[7] - 交易期间因标的价格下跌,证券公司多次向费某发送追保(追加保证金)通知书[8] 法院判决理由与责任认定 - 一审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存在不当推介、与不符合资格投资者交易、协助搭建通道、未有效监测交易占比等过错,承担70%责任[11] - 投资公司作为通道方,行为与证券公司存在共同性,承担连带责任[11] - 投资者费某明知不符合资格仍参与交易,并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承担30%责任[11] - 上海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两家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主观过错明显[12][13] 对金融机构的警示 - 判决警示金融机构必须实质履行适当性义务,禁止向不适当投资者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14] - 一线员工的行为管理是关键合规环节,员工为促成交易设计规避方案,机构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14] - 私募机构开展通道业务,放弃独立投资决策职责,违反监管规定及信义义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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