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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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关于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证券日报网· 2026-01-30 23:49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至人民币129.3亿元 [1] - 2025年前三季度毛利润增长4%至人民币36亿元 [1] - 液体蛋氨酸渗透率持续提升是业绩驱动因素之一 [1] - 特种产品取得双位数的销售增长 [1] 公司经营环境与挑战 - 原材料价格上涨、关税政策以及维生素产品价格急剧下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1] - 特种产品销售增长抵消了大部分上述不利影响 [1] - 新增的蛋氨酸和维生素产能进入市场使得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1] - 市场需求预计将保持强劲 [1] 公司战略与展望 - 公司凭借全球领先优势,将全力以赴支持业务增长 [1] - 公司为未来增长持续投入 [1] - 2025年第四季度的经营情况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1]
绿城代建楼盘停滞调查:“16%高息”隐秘资金路径浮现
新浪财经· 2026-01-23 09:16
项目现状与财务损失 - 唐山“天鸿·甲第观澜”(原“绿城·桂语江南”)项目严重逾期,原计划2023年底交付的六百余套房产至今未交付 [3][8][29] - 项目房价较2020年开盘时(18000元—35000元/平米)已下降约40% [3][24] - 项目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其中因错过销售时机导致剩余房产贬值损失超过8亿元 [3][8][24][29] 合作模式与控制权争议 - 2019年,鸿柯公司基于对绿城品牌的信任,接受了绿城中国提出的“融资+代建”合作模式 [9][30] - 合作采用双主体签约:沈阳全运村建设有限公司与鸿柯签投资协议并取得经营决策权,绿城管理控股有限公司签代建协议 [9][30] - 鸿柯公司质疑绿城方面在合作中声称沈阳全运村是其“内部企业”并代表绿城,但工商信息显示两者无直接股权关联 [11][32] 销售与资金问题 - 按照协议,绿城两年应销售回款21.81亿元,但实际回款仅9393万元 [8][29]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剩余未售商品房价值从近21亿元贬值至12亿元左右 [8][29] - 材料供应商垫付了数百万元货款无法结算,导致其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 [8][29] 绿城方面的回应与立场 - 绿城方面将项目困境归因于市场形势急转直下和房价大幅下跌,合作双方均承受损失 [13][34] - 绿城强调其角色为代建方和品牌输出方,法律责任主体是项目开发商(鸿柯公司),无法直接承担退房退款等责任 [14][35] - 绿城声称自身持有该项目10%股权,同样是利益相关方,且所有操作合法合规 [13][34] 潜在合规与信息披露问题 - 沈阳全运村以“明股实债”形式向鸿柯公司注资6亿元,年化利率16%,其中5亿元来自绿城提供的无息借款,1亿元来自绿管公司 [17][38] - 记者查询绿城中国与绿管公司2019-2020年公告及财报,未发现关于该笔借款的披露 [18][39] - 法律专家指出,若绿城与沈阳全运村无股权关联,则绿城宣称其为子公司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且资金拆借行为可能存在合规问题 [19][20][40][41]
合盛硅业被责令改正 已共套现134亿的富达实业正拟减持
中国经济网· 2026-01-19 15:45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合盛硅业于1月16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决定书(〔2026〕10号)以及对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财务总监张雅聪、董事会秘书高君秋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书(〔2026〕9号)[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 - 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和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4] - 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为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4] - 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和35,459.57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和1.09%[2][4]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对上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4] 重大投资协议信息披露违规 - 2022年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2][5] - 2023年6月,公司与相关政府方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88%[2][5] - 公司未就上述重大投资协议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上述投资协议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5] 监管措施及公司回应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合盛硅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5]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表示将高度重视问题,按要求全面梳理、总结并积极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6][7] 股东减持计划 - 合盛硅业于1月10日晚间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7] - 股东富达实业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27,070,548股[7] - 其中,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1,822,06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5,248,47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9%)[7] - 按1月10日收盘价58.51元测算,富达实业本次拟减持套现金额约为15.84亿元[8] - 富达实业为公司5%以下股东,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9] - 据新浪财经数据,富达实业最初持股1.65亿股,占总股本的24.62%,自2018年12月17日起首次减持,累计已减持1.71亿股,累计套现约134.02亿元[9]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6-01-17 03:45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 - 合盛硅业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 - 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和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 - 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为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1] - 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和35,459.57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和1.09%[1][3][4] 重大投资协议信息披露违规 - 2022年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2] - 2023年6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88%[2][4] - 公司未就上述重大投资协议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4]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财务总监张雅聪、董事会秘书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5]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5] 公司后续应对措施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积极整改[5] - 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5] -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6]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新浪财经· 2026-01-17 03:05
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函 -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1] - 警示函涉及公司、关联方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叶继跃、总经理陈晓宇、财务总监李帅红、董事会秘书程沧 [1] 违规行为详情 - 2025年3月,关联方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与三维股份发生6000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归还 [1] -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水权项目完工状态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1] 违规行为性质与责任认定 -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 [2] - 关联方维泰橡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 [2]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2] 监管措施与要求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相关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相关方需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2] - 相关方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公司回应与后续安排 -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问题,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并严肃整改 [4] - 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 - 公司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4]
我为什么要财总董秘一肩挑?董秘怎样才能知情
搜狐财经· 2026-01-06 07:15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首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健全履职保障等措施,解决董秘在上市公司中因权力缺乏天然来源而难以有效履职的问题,核心是“将董事会秘书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以确保其信息获取与监督作用 [1][2][3] 董秘权力的来源与法律地位 - 董秘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其权力并非天然来源于企业管理层,而是源于公司治理和两权分离下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监管要求 [2] - 法律对职位的明确规定,恰恰反映了董秘在企业内部缺乏自发的权力基础,需要法规强制保障其地位和权限 [2] 董秘在企业中的实际困境 - 从企业经营角度看,信息披露是满足资本市场规则的合规要求,而非经营必需品,因此单纯负责合规的董秘在企业内部地位不高,常被排除在核心管理流程之外 [3] - 现实中,董秘经常在需要披露或违规事项发生后才知情,有时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这凸显了其与经营管理流程脱节的问题 [3] 董秘的类型与履职关键 - 董秘分为两类:只负责合规信披的“小董秘”和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层成员兼任的“大董秘” [4] - 监管曾考虑要求由副总、财总或董事兼任董秘,正是因为担心专职的“小董秘”处于决策流程之外,无法及时了解企业情况 [4] - 作者以自身经验说明,在民营企业中,由财务总监兼任董秘(财总董秘一肩挑)是确保履职有效的关键,因为掌握了财务流程就掌握了公司信息的核心枢纽 [5][6][7] 履职嵌入流程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 - 《董秘规则》强调“将董事会秘书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其首要目的是保障董秘的信息获取权,这是有效履职的基础 [2][7] - 实现信息掌握的根本途径是让董秘成为经营管理流程中的必经一环,例如通过兼任财总,使得公司大小事务均需经手,从而天然嵌入流程 [7] - 规则从三方面健全履职保障:信息获取(有权参会、查阅资料、要求说明)、履职平台(要求设立证券部、聘请证代、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履职救济(受妨碍时可向监管报告) [2] 民营企业中的实践挑战 - 在民营企业推动如IPO等重大事项时,专职董秘因缺乏权力基础,难以整合内部资源,常遭遇业务部门(如销售副总)的阻力 [6] - 作者通过6次IPO经历(5败1胜)总结,兼任财总的董秘能利用财务审批权与业务部门进行利益交换与协调,将问题“解决于无形之中” [6] - 民营企业内部存在复杂的权力结构(被类比为藩镇、内戚、宦官),不掌握关键流程(如财务)的空降高管难以获得真实信息,工作难以开展 [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2-31 07:12
监管措施与违规事实 -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 - 控股股东作为公司产业投资人,在2023年10月与公司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中,就公司2024年至2026年净利润做出承诺并约定补偿义务[1] - 公司2024年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协议控股股东应在公司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决定书出具日,该承诺尚未履行完毕[1]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九条的规定[2] 监管决定与整改要求 -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 -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 公司声明与后续安排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 -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沟通,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2] -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
北摩高科披露近五年监管情况 曾因独立董事任职信息违规收警示函
新浪财经· 2025-12-29 21:54
公司监管记录自查情况 -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1] - 公告指出,此次自查是因公司拟开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1] - 自查结果显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1] 具体监管措施详情 - 近五年,公司共收到1份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警示函 [2] -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24〕43号) [2] - 该警示函涉及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李玉华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飞 [2] 违规行为具体内容 - 违规源于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失实 [2] - 声明中关于独立董事李玉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李玉华当时实际任职家数超过五家 [2] - 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导致对外公告内容失实 [2] 监管认定与处理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 -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飞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 - 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公司整改情况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按照要求积极整改 [2] -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2] - 公司表示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2] 其他监管记录 - 除上述2024年收到的警示函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
监管出手!公司理财巨亏81%,实控人承诺补偿
中国证券报· 2025-12-28 12:55
监管处罚与违规行为 - 公司于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2] - 违规原因为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认购的私募产品出现重大损失 相关信息迟至12月26日晚间才予以披露 [2] - 公司董事长朱煜煊、总经理朱恒冰、董事会秘书陈文钰被认定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及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深交所指出公司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亏损详情 - 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金陵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6000万元闲置资金认购的私募产品遭遇大幅亏损 [3] - 截至12月25日 该基金单位净值仅剩0.1846元 累计亏损达4692万元 亏损幅度高达81.54% [3] - 该亏损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3] - 公司表示本次亏损可能对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且部分投资本金可能无法收回 [3] 控股股东补偿承诺 - 12月27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煜煊与朱恒冰提交承诺函 承诺对前述基金产品的投资本金损失进行先行补偿 [3] - 最终补偿金额为公司初始投资本金6000万元 扣除该基金届时赎回到账金额及公司通过相关措施实际追回的全部款项后的差额 [3] 公司主营业务与近期业绩 - 公司主营业务为城镇固液废专业化处理 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污水处理 [4] - 2025年前三季度 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1.5亿元 同比下降0.67% [4] - 2025年前三季度 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2.11亿元 同比增长43.22% 扣非净利润1.98亿元 同比增长29.85% [4]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应确保严肃审慎
新浪财经· 2025-12-23 02:17
事件概述 - 深市某上市公司于12月11日股价大涨8.69%后,当晚公告筹划控制权变更并停牌[1] - 12月18日公司公告终止筹划控制权变更,股票于19日复牌,当日股价大跌11.37%[1] - 从筹划公告到终止公告,整个过程仅历时一周,反转迅速[1] 信息披露问题 - 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公告未披露交易对手方所属行业、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范围等信息,不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1] - 终止公告对于终止原因的表述仅为“交易各方就核心条款经多次协商和谈判后,仍未达成共识”,未披露核心条款的具体分歧[1] - 信息披露实操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显得随意[1] - 市场中“短期筹划重大事项后迅速终止”的案例已不少见,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2] 制度与监管建议 - 上市公司应审慎发布筹划重大事项信息,发布应以事实为依据,相关主体应有实际交易意向,例如已就核心条款达成初步意向或签署框架协议[2] - 监管层可进一步明确披露筹划重大事项的核心要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未来重大事项推进的关键节点、存在的主要风险等[2] - 对于缺乏核心要素就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交易所应追责,包括暂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资格[2] - 应强化内幕信息管理的全流程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严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管理制度[3] - 监管层应加大对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时序错位案例的核查力度,利用大数据监测等技术手段精准排查内幕交易线索[3] - 对于终止筹划重大事项公告,可鼓励或要求公司提供更为详尽的说明,例如终止决策的主要考虑、谈判过程中的关键分歧点等[3] - 对于短期内仓促启动又迅速终止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作出专项说明,监管层应核查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或操纵市场等情形[3] 市场影响 - 随意发布并终止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容易引发股价异常波动,滋生内幕交易土壤[2] - 此类行为会削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度,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