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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恩汽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搜狐财经· 2025-11-05 16:01
豪恩汽电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上述违规情形,谢谢。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 投资建议。 证券之星消息,豪恩汽电(301488)11月05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你好,【我们需要确保在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交流后,其核心内容必须经过规范化处理,并 通过法定渠道向全体公众发布】公司这样的阐述,是否违反交易所规定。据【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依 法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公告应先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媒体 发布,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
山水比德与实控人夫妇等收警示函 2021上市超募1.8亿
中国经济网· 2025-10-21 14:59
公司监管违规事件 -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因在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在信息披露问题 [1] - 公司披露循环购买理财产品共22笔 其中3笔为保本型 19笔为非保本型 但披露的产品类型不准确且未充分提示非保本产品的本金损失风险 [2]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彬 董事会秘书秦鹏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虎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乔因未能勤勉尽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 公司股权与控制关系 - 孙虎为公司控股股东 孙虎与蔡彬为夫妻关系 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 - 孙虎持有山水集团85%股权 孙虎与蔡彬分别持有硕煜投资56.45%和3.23%财产份额 分别持有山盛投资49.75%和0.50%财产份额 [3] - 秦鹏持有山水集团6%股权并担任山水集团董事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 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80.23元/股 公开发行股票101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25% [4] - 上市首日股价盘中高点为116.11元 此后股价震荡下跌并处于破发状态 [4] -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10亿元 募集资金净额6.91亿元 比原计划多1.82亿元 [4] - 原计划募集资金5.10亿元 用于设计服务网络建设等项目 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 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9531.35万元 [4] 公司历史权益分派 -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日 [4] - 2025年5月15日发布分红方案 每10股转增4股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0日 [5]
永辉超市收警示函 减持红旗连锁1360万股未及时信披
中国经济网· 2025-09-29 17:39
监管处罚事件 - 公司因减持红旗连锁股份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被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5][6] - 减持行为发生于2025年4月21日至24日期间 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减持1360万股 持股比例从11%下降至10% [1][5] - 公司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1][3][6] 股权变动情况 - 公司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红旗连锁股份 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 [1][5] - 截至2025年7月18日 公司持有红旗连锁9.99%股份 为第三大股东 [3] - 根据规定 持股比例每增减5%需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且期间不得交易 [3] 公司基本信息 - 永辉超市成立于2001年 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主要从事零售业 注册资本907503.6993万人民币 [1] - 红旗连锁成立于2000年 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主要从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注册资本136000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15000万人民币 [2] 监管措施具体内容 - 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6] - 监管措施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6] - 公司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期间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 [6]
康龙化成“6·3”亡人事故引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2 22:09
事故概述 - 康龙化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两名放大实验室生产操作员缺氧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于6月3日纯化间1的DP818创新药析晶实验第193步操作准备阶段 [2][3][4] - 直接原因为操作员违反《柔性隔离器使用和清洁》规定 未通过隔离器手套操作而直接进入内部作业 同时未使用氧含量检测仪进行环境安全测试 [4][5] - 事故直接责任由两名员工承担 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 公司管理责任 - 康龙化成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双重预防机制失效 安全检查缺失 员工安全培训不足等多重管理漏洞 [5] - 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楼小强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2024年税前薪酬191.33万元 中国区生产副总裁及分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等9名管理人员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50%不等罚款 [5] - 公司面临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 按2024年营业收入122.76亿元和归母净利润17.93亿元计算 最高罚款金额占比极小 [5] 信息披露情况 - 事故造成2人死亡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的一般事故 不属于上市公司必须强制披露的重大安全事故 [6]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明确要求披露一般安全事故 但若事故导致停产、重大赔偿、诉讼或监管调查等重大经营影响 公司仍有披露义务 [6] - 截至目前公司未针对事故发布公告 未对媒体询问作出回应 [2][6]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9-20 04:09
违规事件概述 - 公司股东郭丰明因持股变动违规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1] - 违规行为发生于2025年5月29日 持股比例变动至5%整数倍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1] - 违规行为同时涉及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1] 监管处理决定 - 深圳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出具警示函 [2] - 要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2] - 股东可依法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 [2] 公司应对措施 - 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3] - 公司承诺督促全体董事 高管及相关股东加强规则学习 [3] - 公司表示将严格遵守规定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事件影响评估 - 公司明确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3] - 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益智:上市公司取消季报?特朗普“特不靠谱”
搜狐财经· 2025-09-18 09:29
非ST股票闪电退市机制与投资者保护 - 非ST公司退市前无ST警示标志,投资者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退市后不具备主板及退市老三板交易资格(需两年投资经验及50万元资产门槛)[1] - 退市后取消季报强制性披露,导致投资者面临信息真空,加剧信息不对称,难以判断公司真实状况[1] - 退市使股票流动性急剧下降,投资者基数从2.2亿人可交易缩减至仅几十万人可交易,且多数为抛售逃离[2] 信息披露违规与监管问题 - 监管部门在非ST公司退市之际,未事先发布针对其大股东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告,默许掌握内幕消息的大股东在跌停板出货[2] - 退市窗口期不惜一切抛售股票的机构行为涉嫌股价操纵或内幕交易,而受害投资者索赔路径模糊,民事赔偿机制未能有效衔接[2] - 监管资源有限,应将监管精力集中于高风险公司,实现重点盯防,提高监管效率[7] 季度报告披露制度的价值与争议 - 中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须按季度披露业绩,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明确要求披露季报,此制度始于2001年,是对投资者保护的有益设计[4] - 取消季报将显著加剧信息不对称,不利于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A股市场 CFA协会2019年全球会员调查显示59%的人不同意减少报告频率,理由是潜在的信息泄露和市场不公平[4] - 财务报表即使未经审计,虚假信息披露亦是重罪,信息披露必须“说话算数”[4]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对合规上市公司可减少披露频率(如从季报改为半年报),直接降低其合规成本(审计、人力、时间),使其更专注于长期战略[6] - 对问题公司(如有造假历史、内部治理混乱、处于ST/*ST状态)应维持甚至增加披露频率(季报、月报),相当于为其戴上“紧箍咒”,增加隐藏问题难度[6] - 公司退市过程中,要求其披露月报或特别临时公告,可有效监督资产是否被大股东或管理层掏空挪用,确保退市板交易公平性[6] 会计监管与信息披露的硬约束 - 财政部过去两年对4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近1500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严肃查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行为[5] - 即使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也存在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串谋造假可能,需对虚假信息披露施以严刑峻法[5] - 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对于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的非ST股票投资者,造成退市的责任方应给予法定赔偿[5]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监管措施 - 公司因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原控股股东与认购方签署的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被安徽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监管措施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执行 [1] - 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公司回应 -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指出的问题 将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 [3] - 公司承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 - 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法律救济途径 - 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2] - 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9-11 03:47
监管处罚事项 - 公司因未重新论证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1] - 2023年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 [1] - 2023年度及2024年半年度专项报告未充分及时披露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1] 违规行为细节 - 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 [1]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条规定 [1] - 公司总经理周祖庆和董事会秘书华凤娟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1] 公司应对措施 - 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 - 计划开展相关规则制度的专项学习和培训 [3] - 声明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联盛化学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智通财经· 2025-09-10 19:28
监管处罚 - 公司因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操作违规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具体问题包括理财购买时间早于审议授权期限 购买金额超过审议授权额度 [1] - 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至2024年年度期间的多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存在大额存单金额披露不准确问题 [1] - 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 责任人员 - 公司董事长牟建宇、总经理俞快、时任财务总监戴素君、董事会秘书周正英被认定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2] - 相关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 [2] -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此记录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悍高集团: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7
制度制定依据与目的 -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 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与报告义务人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2]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3][5] 重大信息范围 - 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决议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如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 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对利润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3] -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 [3] -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进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6]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重大亏损或损失 重大债务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大额银行退票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 冻结 抵押 质押或报废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或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6]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等 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或外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生产经营情况如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 销售方式 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6] -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差异重大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回购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发行证券 配股 增发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及其他对外融资方案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或涉及报告中的会计差错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包括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涉及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确认不成立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 - 未达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 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 -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重大事项还包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重大债务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大额银行退票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 冻结 抵押 质押或报废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 报告程序与时限 -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等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 [7] -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时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 终止时及时报告变更或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时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及时报告逾期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时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时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 并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时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7][8] 报告形式与内容 -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书面形式 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 口头形式 会议形式 [8][11] -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 电话 短信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8] -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 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所涉及的协议书 意向书 协议 合同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8][12] 信息处理与披露 -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 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对于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全体董事 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9] 管理责任与保密 - 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确保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 -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岗位情况 负责其工作岗位管辖的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 以及与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9]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敦促公司各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报告工作 [9]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9]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0]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10] 违规责任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能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 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 罚款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相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5]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