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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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明晰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边界
国际金融报· 2026-01-19 18:10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以上纬新材收到监管问询函为引,深入探讨了当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监管规则的模糊地带,并提出了三项制度性完善建议,旨在明晰边界、强化追责、落实主体责任,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1][2][3] 同业竞争监管现状与问题 - 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相近业务 [1] - 在IPO实践中,存在因涉及同业竞争问题,实际控制人不得不注销其他相关企业才能成功上市的情况 [1] - 当前规定对“相近业务”的判定标准、“重大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等缺乏明确界定,仅靠场景划分不足以落实规定和维护利益 [1] 完善监管的建议一:明晰定义与边界 - 建议监管部门出台专项解释或配套规则,明确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同时边界划定应适度留有弹性 [1] - 具体规则可明确:“相同业务”应绝对禁止;“相近业务”可结合产业链环节、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目标客户四个维度综合判定 [2] - “重大不利影响”可包括抢占核心客户导致上市公司市场份额下滑或滞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侵蚀上市公司收益等情形 [2] - 可引入推定原则,即只要开展相近业务,即推定已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相关方承担举证责任 [2] 完善监管的建议二:明确法律责任 - 现行《公司法》相关条款难以覆盖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全部情形 [2] - 建议出台专门追责条款,对违规开展同业竞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归上市公司所有 [2] 完善监管的建议三:明确主体责任与约束机制 - 防范同业竞争风险,必须将实际控制人确立为第一责任人,从战略层面划定其控制企业的业务边界,杜绝实质性业务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3] - 实际控制人应主动跟踪其控制企业的业务动向,将拟定的业务布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纳入上市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3] - 应建立常态化报备机制,定期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送其控制企业的业务变动情况,接受中小股东监督,形成“谁控制、谁负责、谁违规、谁担责”的刚性约束机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