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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企业包装成“自由职业者”,法院审理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新京报· 2025-05-10 21:50
案件背景 - 某维修公司与某众包公司签订共享经济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众包公司筛选自由职业者承接维修公司任务,双方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1] - 众包公司与王某签订类似协议,约定王某自主选择承接服务订单,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1] - 实际工作中王某需接受维修公司考勤管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工时、每月160工时,从事维修公司主营业务 [1] - 维修公司决定王某报酬金额,通过众包公司支付给王某,王某无权自行接单选择第三方客户 [1]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根据实际权利义务认定劳动关系 [2] - 王某工作内容属于维修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 [2] - 王某接受维修公司考勤管理,出勤时间与法定劳动关系标准一致 [2][3] - 报酬由维修公司决定并通过众包公司发放,具有经济从属性 [2][3] - 王某无权自行选择第三方客户,人身依附性明显 [3] 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王某与维修公司2022年5月1日至1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4] - 判决确认双方实际关系与协议约定内容不符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