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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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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文章核心观点 - 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需进行审核 但该审核程序不等同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1] - 涉刑案件移送程序性质上属于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提供线索的程序 而非行政处罚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1] - 目前对于涉刑案件移送的审核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此作出明确规范[1] 移送程序的法律性质 - 涉刑案件的移送程序不属于办理该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1] - 由于尚未刑事立案 涉刑案件的移送也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1] - 移送程序性质上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报案、控告、举报 是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提供线索的程序[1] 移送案件的审核标准与要求 -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刑案件 不能按照刑事立案的要求进行审核 只要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犯罪即可移送[1] - 为避免盲目移送导致刑事侦查资源浪费或贻误行政办案时机 行政机关在移送前需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 即核实情况并经过负责人审批[1] - 移送前的核实与审批程序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