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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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允许“协商排放”,企业为何还“不敢试”?
中国环境报· 2026-01-23 07:24
新排放标准的行业反应与核心诉求 -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允许食品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排放,旨在促成合作双赢[1] - 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对新标准持谨慎态度,存在“不敢试、不愿试”的疑虑,例如为确保总磷绝对达标,宁愿承受更高成本也不愿尝试向污水处理厂输送更富碳源的废水[1] 企业实施协商排放的主要顾虑 - 企业对审批路径和责任边界存在疑问,包括停用自有处理设施或环节是否需要报批、试验过程中数据波动导致超标的责任归属,以及监管部门能否包容非恶意偏差[1] - 企业最大的焦虑在于现有监管与问责体系是否能为这种创新的合作排放模式提供清晰的规则和容错空间[2] - 企业需要明确的“赛道图”,包括清晰的审批流程、协议期内水质合理波动的边界界定,以及问题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规则(是基于协议还是传统的“谁排放谁负责”)[2] 政策落地的关键支撑需求 - 将政策“温度”转化为可操作、有安全感的制度保障是关键,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不仅作为“裁判员”,还要成为“宣传员”和“护航员”[3] - 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清晰的实施细则,为企业工艺调整建立简化的备案或告知程序,以取代冗长审批,明确这是“监管前移”而非“放松监管”[3] - 建议牵头构建公开透明的风险责任共担框架,例如探索建立“协商排放试点监管白名单”制度,对试点企业在严格监控下因工艺试验导致的约定范围内波动且总排口稳定达标的情况,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罚[3] 行业合作新模式的成功要素 - 协商排放的成功取决于能否在企业与污水处理厂之间建立起基于清晰规则和互信的“责任联盟”[4] - 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通过制定清晰规则手册、担任公正的风险裁判并为合规创新提供容错空间,将责任风险转化为可预期、可控的合作成本[4] - 只有当企业确信探索新路的合规风险明晰且可承受时,政策暖意才能激活资源潜力,引领环境治理走向更经济高效的合作共赢新格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