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孳息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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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精准识别公车私用和以借为名受贿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06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赵某某,曾任A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A市土地储备中心党组副书记、主任等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4] - 主要涉及三项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 - 2024年12月30日,赵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决已生效[6] 违纪违法行为详情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 2019年至2022年,赵某某在任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从下属事业单位借用一辆轿车作为其专属公务用车长期使用[7] - 赵某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长期违规使用该车,并用于上下班及处理个人事务,属于既领补贴又用车及公车私用[7][9] - 该行为自其上任次月开始,持续三年直至离任,期间周末和节假日均用于处理私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被认定为“情节较重”[9] - 该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后,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处理[9] 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罪的区分 - **2016年12月借款360万元行为**:赵某某时任A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向管理服务对象、建筑公司老板孙某某借款36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7年初归还[4][10] - 由于借款发生时孙某某尚未提出具体请托,且赵某某主动归还,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故意,故不认定为受贿,但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构成违反廉洁纪律[12] - **2019年“借款”960万元行为**:赵某某以购房为名,两次向孙某某提出“借款”共计960万元[10] - 孙某某明确表示该960万元是感谢费,无需归还;赵某某因担心被查,安排其胞妹赵某出具借条,约定五年后归还且不计利息[10] - 综合判断,赵某某无真实借款需求,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高风险投资,且该行为发生在其利用职务为孙某某谋利之后,双方具有行受贿合意,故该960万元被定性为受贿罪[13][14] 受贿罪总体情况 - 2011年至2022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权取得、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471万元[4] - 其中包含上述以借为名收受的960万元[11] 涉案财物处置与孳息计算 - 2019年至2020年,赵某某安排赵某用其合法财产40万元定金及孙某某给予的部分贿款382万元,共同购买两套房产[15] -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赵某将两套房产以800万元价格出售,共计获利378万元[15] - 对于混同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司法机关采用比例法计算应追缴的犯罪孳息,而非将全部收益378万元认定为受贿孳息[16] -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没收违法所得数额 = (犯罪所得数额 ÷ 混同物犯罪时价值) × 混同物当前市场价值[16] - 计算得出应没收总额为 (382 ÷ 422) × 800 = 724.17万元,其中382万元为受贿本金,剩余的342.17万元为犯罪孳息,应予追缴[17] 案件查处流程 -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12月4日,A市纪委监委对赵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3月4日,延长留置期三个月[5] -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6月3日,A市监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5] - **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6月14日,赵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5] - **提起公诉与判决**:2024年8月15日,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