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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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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有盈有亏如何计算违纪所得
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案例分析 探讨了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且未如实报告的定性处理问题 核心观点支持对多次违规营利活动的违纪所得应分项计算盈利 亏损不抵扣盈利 同时 对因担心查处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因缺乏“期待可能性” 不应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而应作为前一个违纪行为的情节处理 [3][4][5] 案例事实 - 张某 某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在2016年至2019年间以亲属名义出资80万元经营餐饮公司 累计获得分红150万元 [2] - 2019年 张某以朋友名义出资60万元投资某租赁项目 2021年5月因资金链断裂 60万元本金全部亏损 且投资期间未获分红 [2] - 2023年 张某为弥补亏损 出资100万元与他人共同投资某超市 2024年6月超市倒闭 经营期间未分红 经清算仅退还本金20万元 [2] - 2017年以来 张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 因担心被查处 未如实填报上述经商投资信息 [2] 违纪定性争议与处理 - 第一种观点认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违纪所得应按盈亏总额计算 即150万元(盈利)减去60万元(亏损)和80万元(亏损)等于10万元 同时 隐瞒不报行为违反组织纪律 两种违纪应合并处理 [3] - 第二种观点(即文章支持的观点)认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但违纪所得应分项计算 有盈利则认定 无盈利(含亏损)则不认定且亏损不抵扣其他盈利 因此张某经营餐饮公司的违纪所得为150万元 后两次投资亏损不产生违纪所得 总额为150万元 [3][4] - 对于隐瞒不报行为 文章认为因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其在违规后主动报告) 该行为在主观责任层面不构成违纪 不应单独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 可作为违规营利活动的情节处理 [3][5]
三堂会审丨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行为交织如何辨别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李某某,曾任多家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要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3] - 2021年7月,李某某用受贿所得**120万元**入股某环保公司,占**30%** 股份,至案发该公司未获收益[4] - 2012年至2023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649万余元**[5] - 2013年,李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6] - 李某某为感谢他人在职务晋升上的帮助,行贿共计**73.5万元**[7] - 2025年5月8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15万元**[10] 关于“要求请托人出资入股”的定性分析 - 2020年,李某某与朋友王某商议成立某环保公司(总资产**400万元**),李某某需出资**120万元**占股**30%**[11] - 2021年7月,李某某要求曾受其关照的商人周某某提供**120万元**,周某某通过李某某的朋友蒋某某将钱转入公司,李某某以蒋某某名义代持股份[11] - 分析认为,李某某行为本质是先收受周某某**120万元**行贿款,再用于投资,该款项即为其权力的对价,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而非“合作投资型受贿”[12][13][14] - 李某某主动提出财物要求,但鉴于双方长期利益输送关系及周某某为感谢并继续获得关照的主观意愿,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受贿,不构成索贿[15][16] 关于“用受贿款经商办企业”的定性分析 - 李某某用收受的**120万元**贿款投资入股某环保公司,并实际关注、掌握公司经营,承担了市场风险(公司经营不善未获利)[17][19] - 受贿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使用行为不改变受贿性质,但该投资入股行为本身构成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17]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认定与出资资金来源无关,只要实施该行为即单独构成违反廉洁纪律[18] - 李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19] 关于“近亲属转达请托并收财”的定性分析 - 2018年至2023年,李某某为某科技公司谋利,直接或伙同胞兄李某收受负责人张某财物共计**405万元**[20] - 其中**200万元**由李某经手收受,李某多次向李某某转达张某请托,李某某知情并默许,仍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利,钱款最终由李某消费[20][23] - 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及行为[21][22] - 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在“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上具有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行为(李某转达请托、保管财物,李某某利用职权谋利),因此被认定为构成共同受贿[22][23] - 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数额负责,故该**200万元**应认定为李某某与李某的共同受贿数额[23]
三堂会审丨精准识别公车私用和以借为名受贿问题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赵某某,曾任A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A市土地储备中心党组副书记、主任等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4] - 主要涉及三项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 - 2024年12月30日,赵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决已生效[6] 违纪违法行为详情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 2019年至2022年,赵某某在任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从下属事业单位借用一辆轿车作为其专属公务用车长期使用[7] - 赵某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长期违规使用该车,并用于上下班及处理个人事务,属于既领补贴又用车及公车私用[7][9] - 该行为自其上任次月开始,持续三年直至离任,期间周末和节假日均用于处理私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被认定为“情节较重”[9] - 该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后,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处理[9] 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罪的区分 - **2016年12月借款360万元行为**:赵某某时任A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向管理服务对象、建筑公司老板孙某某借款36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7年初归还[4][10] - 由于借款发生时孙某某尚未提出具体请托,且赵某某主动归还,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故意,故不认定为受贿,但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构成违反廉洁纪律[12] - **2019年“借款”960万元行为**:赵某某以购房为名,两次向孙某某提出“借款”共计960万元[10] - 孙某某明确表示该960万元是感谢费,无需归还;赵某某因担心被查,安排其胞妹赵某出具借条,约定五年后归还且不计利息[10] - 综合判断,赵某某无真实借款需求,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高风险投资,且该行为发生在其利用职务为孙某某谋利之后,双方具有行受贿合意,故该960万元被定性为受贿罪[13][14] 受贿罪总体情况 - 2011年至2022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权取得、项目审批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471万元[4] - 其中包含上述以借为名收受的960万元[11] 涉案财物处置与孳息计算 - 2019年至2020年,赵某某安排赵某用其合法财产40万元定金及孙某某给予的部分贿款382万元,共同购买两套房产[15] -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赵某将两套房产以800万元价格出售,共计获利378万元[15] - 对于混同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司法机关采用比例法计算应追缴的犯罪孳息,而非将全部收益378万元认定为受贿孳息[16] -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没收违法所得数额 = (犯罪所得数额 ÷ 混同物犯罪时价值) × 混同物当前市场价值[16] - 计算得出应没收总额为 (382 ÷ 422) × 800 = 724.17万元,其中382万元为受贿本金,剩余的342.17万元为犯罪孳息,应予追缴[17] 案件查处流程 -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12月4日,A市纪委监委对赵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3月4日,延长留置期三个月[5] -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6月3日,A市监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5] - **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6月14日,赵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5] - **提起公诉与判决**:2024年8月15日,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6]
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挂证取酬如何定性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分析 - 中共党员、A区国资委副主任董某,在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将其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挂靠于管理和服务对象黄某的私营企业B公司,并累计领取报酬16.5万元 [1] - 对于董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构成受贿,第二种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三种认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2] - 文章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董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处理,违纪金额认定为16.5万元 [2][7] 不构成受贿罪的分析 - 董某与黄某主观上无行受贿意图 董某挂证是为保持证书有效及增加收入,黄某同意是因公司确有资质需求且同期有其他挂证人员,支付标准与他人一致,双方无“权钱交易”合意 [3] - 董某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双方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董某收取的报酬未超过支付给其他挂证人员的标准,发放形式也一致,客观上不属于利益输送 [3] - 文章指出,若董某利用职权为黄某提供帮助,或明知公司无需求仍收酬,或收取明显高于他人的报酬,则行为本质属于受贿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 董某的挂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关于不得出租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4] - 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注册造价师不得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规定 [4] 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违反规定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应给予党纪处分 [5] - “违规兼职取酬”包括三种形式:传统兼职型、挂靠证书型、固定领酬型 利用专业证书帮助其他组织维护资质并收取报酬,即可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 [5] - 董某作为党员干部,将证书挂靠于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并取酬,侵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违反廉洁纪律 [5][6] 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的依据 - 从主体身份看 董某系党员干部,其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纪在法前”原则,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更能体现其身份特殊性 [6] - 从侵犯客体看 黄某是董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16.5万元报酬的行为,本质上侵害了董某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6] - 从执纪效果看 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有助于划清行为底线,推动形成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氛围 [6]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和受贿犯罪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刘某某曾任A市B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局长等职,在2007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审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400余万元人民币 [6] - 2024年7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案件随后移送司法 [7][8][9] - 2024年12月被提起公诉,2025年7月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10][11] 具体行为与司法定性分析 - **帮助特定关系人承接项目未直接收钱**:2015年至2020年,刘某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袁某某打招呼承接多个混凝土供应项目,袁某某后将项目转手并收取147万余元“中介服务费”,刘某某对此不知情且未收受财物,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 [12][13] - **要求免除亲属商铺租金构成受贿**:刘某某利用职务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后,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免除其妻子所租商铺租金共计70余万元,该债务免除属于“财产性利益”,被计入受贿数额 [14][15] - **请托完成后收受节礼计入受贿总额**:刘某某为老板季某某承接项目后收受400余万元,事项完成后又收受季某某以拜年名义所送3.2万元现金及面值6万元礼品卡,这些后续收受因与之前职权行为存在持续关联,一并计入受贿总额 [16][17] - **以“分红”名义受贿及犯罪形态认定**:刘某某为商人易某提供帮助,未出资和参与经营却约定收取“分红”,已实际收受240万元(既遂),另有约定但由其保管的390万元因刘某某未实际控制,被认定为受贿未遂,总受贿数额认定为630万元 [18][19][20]
三堂会审丨函询回复不容隐瞒 民事行为难掩受贿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前官员刘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 其行为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受贿罪 [3][4] - 刘某某在2019年1月操办亲属丧事期间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共计21.05万元人民币 [3][8] - 刘某某长期以亲属和朋友名义在管理服务对象曹某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放贷600万元 后公司破产 经法院确认欠其本息共计1247万余元 [4][11] - 2009年至2020年间 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933万余元 [4] - 2024年10月25日 刘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6] 违纪行为分析:不如实说明问题 - 2020年9月 刘某某在接受省纪委函询时 对群众反映其借丧事敛财21.05万元的问题予以否认 未如实说明 [8][10]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 即“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9][10] - 此行为与“对抗组织审查”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存在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性质、发生时间节点及主观目的不同 [9][10] - 刘某某行为被认定为消极的不作为 目的是不让自身问题暴露 而非主动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审查 [10] 受贿行为分析:1000万元款项性质 - 2018年 商人曹某请托时任县委书记的刘某某帮助承揽工程项目 并承诺给予感谢费 刘某某同意并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帮助 [12][13] - 2019年6月至8月 曹某在项目获利后 分两次送给刘某某1000万元作为感谢费 并希望其继续提供关照 [12][14] - 刘某某要求曹某将1000万元经多人账户转至其个人账户以掩人耳目 [12] - 法院认定该1000万元系刘某某职务行为的对价 属于受贿款 而非归还此前1247万余元欠款的一部分 [13][14] - 刘某某在曹某公司投资放贷以期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 另被评价为违反廉洁纪律 [15] 受贿行为分析:高价售房 - 刘某某在担任县长期间 商人张某某请托其在公司审批上提供帮助 [17] - 刘某某要求张某某以240万元购买其名下市场价为178万余元的两套房产 张某某同意 [17][19] - 刘某某随后帮助张某某顺利办理审批并成立公司 [17] - 该行为被认定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构成受贿罪 [18] - 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即61万余元 [19]
三堂会审丨违反廉洁纪律和挪用公款相关问题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 黄某某曾任A市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及B区政协副主席等职,于2022年5月退休 [4] - 黄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3年5月29日被立案审查调查,并于2023年6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6] - 2025年3月31日,C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黄某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 [6] 违纪与犯罪行为细节 - 违反廉洁纪律:1991年至2022年,黄某某多次利用职权为亲属在项目承接、物资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 [5] - 受贿罪:2002年至2022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289万余元人民币 [5] - 挪用公款罪:2015年,黄某某与时任镇党委书记董某某共谋,将B区国土资源局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借给纪某某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案发尚有1747.5万元未归还 [5] 具体案件定性分析 - 利用职权帮亲属承揽工程: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打招呼,使其子黄小某分包该公司多个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业务,合同金额共计2909.57万元 [7][8] - 以借为名型受贿:黄某某在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情况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张某某“借款”400万元用于经商,双方均无还款及催款行为,该款项被认定为受贿 [11][12][13] - 亲属间帮助与权钱交易的辨别:黄某某安排其子黄小某在其弟黄某才的公司工作并领取“业务费”637万元,该金额明显超出同岗位薪酬标准,被认定为受贿 [15][16]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黄某某与董某某共谋,以镇政府名义将2000万元公款借给民营企业使用,并为个人谋取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 [18][19]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 - 罗某某曾任A市B区城投公司董事长、B区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3] - 罗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4年10月22日被立案审查调查,10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4] - 2025年4月29日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8月14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5][6] 民间借贷行为定性分析 - 2016年8月罗某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周某出借45万元,6个月后收回50万元,获利5万元 [3][8] - 2018年11月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出借300万元,1个月后收回308万元,获利8万元 [3][8] - 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罪,因无证据显示存在权钱交易故意,且借款人确有真实资金需求并按市场利率借款 [9][10] "放贷收息"型受贿认定 - 2015年11月商人彭某中标项目后,请托罗某某安排提前退还2000万元保证金,并向罗某某借款500万元支付30万元"利息"作为感谢 [12] - 彭某无真实借款需求,500万元资金一直闲置账户未被使用,30万元利息被认定为受贿款 [13][14] - 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彭某提前5个月退还2000万元,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12][14] 交易型受贿认定 - 2019年3月房产开发商王某以0.4万元/平方米价格向罗某某出售市场价格为0.65万元/平方米的房屋 [17] - 价差0.25万元/平方米,总获利42万余元,折扣率高达38%,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18] - 该优惠仅针对罗某某特定对象,非事先设定的普惠政策,构成受贿罪 [17][19] 量刑情节认定 - 罗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交代已掌握的195万元受贿事实,主动交代未掌握的411万余元受贿事实 [21] - 因交代的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从轻处罚 [21][22] - 总计受贿金额606万余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6][22]
三堂会审丨对违纪又违法行为如何坚持纪法双施
案件核心事实 - 徐某曾任B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及B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于2023年12月退休 [2] - 徐某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共计107万元,其中30万元为未遂 [3] - 徐某对其子牟某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 [2] - 2024年11月,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5] 违纪行为分析 - 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3年至2022年间违规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录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钱款37万元 [6] - 徐某违反廉洁纪律,在2019年至2023年间纵容其子牟某利用其职权通过医院院长周某为他人承揽项目谋利 [9][12] - 纪律、法律、犯罪属于不同评价体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可在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的同时,适用分则规定进行违纪层面评价 [7][8] 受贿罪认定 - 徐某为严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双方就30万元感谢费达成行受贿合意,但因徐某担心被查,钱款暂放严某处未实际取得 [13][14] - 该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因徐某系因被查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 [15] - 徐某利用其作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对下属医院院长的隶属、制约关系为他人谋利,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定性为普通受贿而非斡旋受贿 [16] 利用影响力问题 - 徐某之子牟某利用徐某职权通过院长周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 - 徐某因不知悉牟某为他人谋利及收受财物具体情况,主观上无共同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11] - 徐某对牟某利用其影响谋利的行为失察失管,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但未构成刑事犯罪 [12]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和受贿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 - 李某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市B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帮助其胞妹李某承接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利125万元人民币 [3] - 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4万元人民币 [3] - 案件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5年6月9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4][5][6] 特定关系人获利行为定性 - 李某作为李某某胞妹属于特定关系人 通过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参与经营道路工程项目 最终获利125万元 [7][10][17] - 该获利行为被认定为经营所得而非权力对价 因存在实际出资并承担经营风险 不构成权钱交易 [10][17][20] - 李某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7][9][10] 共同受贿认定 - 李某某与李某通谋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特定关系人收钱"模式共同收受刘某以利润分红名义给予的340万元 [11][15][16] - 李某未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却获得五五分成利润 该340万元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对价 [11][14][15] - 李某某对收受财物行为知情并要求分给妻子20万元 该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11][16] 超额分红性质认定 - 李某在道路工程项目中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 却要求按40%比例获得分红 超额获得327万元 [17][18][19] - 超额部分被认定为秦某等人对李某某帮助中标工程的感谢 属于权钱交易性质 [18][19][21] - 正常出资对应的109万元收益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超额327万元被计入共同受贿数额 [18][20][21] 法律适用标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和通谋 [12][13][15] -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未实际出资和未参与经营管理两个要件 但实际出资情况下超额分配利润仍可能构成受贿 [14][19][20] - 共同受贿犯罪中共犯需对参与总金额负责 而非仅对个人实际分赃金额担责 [16][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