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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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代理人”收受保管贿款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黄某,A市某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某,A市某劳务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黄 某关系密切。李某,A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熟识。李某多次听王某 提及其与黄某关系要好,在外以叔侄相称,工程上有需要帮忙的可以找他。2018年下半年,李某为承接 高新区工程项目,多次请托王某找黄某帮忙,并承诺按照工程结算价的4%给其好处费。王某随即出面 请托黄某为李某介绍工程,并告知李某给予好处费的承诺,黄某表示同意,二人商定事成后平分好处 费。后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顺利承接某大型工程。2020年初,李某承接的工程建设完工,经 审计,该工程实际结算价共计5902万元。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被查处,安排"代理人"出面参与协商、收受、保管贿款,且案发时 行贿人尚有部分贿款未支付给"代理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和数额?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 分析。 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李某为表示感谢,与王某约定按照工程结算价的4%(即236.08万元)给予好 处费。后李某以支付劳务费等名义向王某支付好处费共计179万元。黄某从中分得90万元,且与王某约 定该90万元由王某代为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