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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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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偶遇探墓洞,邀上同伙挖古董
人民网· 2025-09-15 08:41
案件概述 - 一起由钓鱼活动引发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主犯王某等4人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从犯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 犯罪经过 - 犯罪起点为2019年8月,王某在鱼塘附近玉米地发现探杆圆洞后萌生盗墓念头,并拉拢张某、石某及场地承租人贾某入伙 [2] - 首次盗掘玉米地古墓出土陶鸡陶狗等陶器,由贾某售卖但未分赃,此后贾某未再参与 王某团伙转至荥阳市多地多次盗掘 [3] - 犯罪团伙通过拉拢当地土地承租人为掩护,构建“探墓—盗掘—销赃”网络,但仅获利2万余元,却造成文物不可逆破坏 [3] - 该团伙共盗掘79件一般文物,破坏11座古墓葬和1处古文化遗址 [3] 侦查与取证 - 2024年3月上街区检察院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委托文物专家鉴定并固定电子证据 [4] - 2024年5月检察官会同专家现场勘验,利用无人机定位,提取洛阳铲、探针等工具及古钱币陶罐等文物 [4] - 盗掘深度从一两米至六七米不等,对遗址造成不可逆破坏 作案前通过临时群聊暗号约定地点 [4] - 因盗掘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行为隐蔽,部分关键事实缺乏直接证据,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5] 审查起诉与判决 - 2024年7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因盗掘次数及文物鉴定存疑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6] - 通过比对现场勘验记录、微信数据、车辆轨迹、供述等构建完整盗掘时间线及人员矩阵,形成证据闭环 [6][7] - 认定王某为主犯,负责组织、提供工具、探墓指挥 石某、张某、李某为从犯,负责探墓挖墓 贾某仅参与第一起犯罪 [7]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为行为犯,文物价值不影响罪名成立 法院于2024年4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