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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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指标“曲线购车”?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新京报· 2025-07-25 09:45
案件概述 - 消费者于涛购买了一辆标价33.2万元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后发现车辆存在空调不制冷、核定载人数与宣传不符(宣传七座实际限载2人)、无法个人年检等问题 [1] - 消费者认为销售方蓝天公司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三倍赔偿99.6万元 [1] - 蓝天公司辩称已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车辆类型,并承诺可代为年检,不构成欺诈 [2]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本质是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民法典》判定合同无效 [2] - 法院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综合考虑车辆已行驶4万多公里,酌定蓝天公司扣除2万元折价款后退还31.2万元购车款 [3] - 判决要求消费者退还车辆给蓝天公司 [3] -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4] 行业监管 - 案件揭示了部分汽车销售企业通过将乘用车登记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来规避限购政策的现象 [2] - 法院明确此类规避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 判决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汽车销售行业规范经营的监管要求 [2]
花30万“买”名校入学资格?法院:合同无效,全额退款
新京报· 2025-06-17 17:52
案件概述 - 家长轻信"免试入名校"承诺支付30万元费用,但孩子入学体验与统招生差异显著[1] - 学生小陈因故未参加高考,母亲刘欣通过中间人宋强试图获取名校入学资格[1] - 宋强承诺无需高考成绩即可安排入学,收取30万元"办事费"[1] - 实际入学后发现教学地点在校办工厂,教学方式与统招生不同,学生主动退学[1]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委托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2] - 判决收款方宋强全额返还30万元费用[2][4] - 法院指出合同目的侵害高考招生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2] - 宋强关于已办妥入学的主张被驳回,退学原因不影响合同无效性质[3] 法律依据 - 依据《民法典》第八条认定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2]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要求返还财产[2] - 法院强调高等教育资源必须通过公平竞争获取[4] 社会警示 - 试图绕过统一招生制度的行为均属无效[4] - 公众签订合同时需审查内容合法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