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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首部裁量权基准公布
新京报· 2025-03-25 19:58
政策发布背景与意义 - 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布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裁量权基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1] - 《基准》共十八条,采用条文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包含7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1][2] -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有助于提升执法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4] 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 《基准》明确五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适用情形,包括达到申报标准未事先申报、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违反禁止决定,以及未达到申报标准被要求申报的集中行为[2] - 重点完善反垄断执法中的事后监管和追责机制,对违反禁止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恶意违法行为直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2] - 坚持急用先行,对实践中数量较多且执法经验较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细化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步骤和幅度[1][4] 处罚机制与调整因素 - 规定了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罚款上调和下调因素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2] - 第九条明确将"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作为确定罚款数额下调的因素[3] - 针对不同情形设置相应的处罚额度和调整比例,使得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数额相对确定和清晰[6] 对行业的影响与预期效果 - 通过细化裁量步骤、初步罚款数额和调整因素,最大程度上保障执法的规范化、科学性、精准性和透明度[6] - 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4][6] - 强化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鼓励经营者的合规行为和执法配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