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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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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合作 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人民日报· 2025-11-24 06:20
论坛核心主旨 - 论坛主题为加强中国—东盟法治合作,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旨在通过高水平法治合作助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 [1] 服务跨境经贸合作 - 中国与东盟签署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需完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以护航经贸合作 [2] - 倡议共同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支持RCEP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的落实 [2] - 倡议加强在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法律协调与合作 [2] - 东盟已连续多年稳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法治协作对稳定预期、化解风险、保障合作成果至关重要 [2] - 完善的法律框架可提升商业信心、保护投资者权益、便利跨境贸易、推进科技创新 [2]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 国际商事调解是论坛探讨的重要内容,重庆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成果 [3] - 建议推进仲裁程序数字化与智能化,建设线上仲裁等体系以提升效率与透明度 [3] - 建议完善裁决逻辑的国际兼容性,并打造国际化仲裁人才梯队以赢得国际话语权 [3] - 新修订的仲裁法支持国内仲裁机构“走出去”和境外机构“引进来”,鼓励参与国际投资仲裁 [3] 治理打击跨境犯罪 - 跨境犯罪协作治理是法治合作的重要方面,特别是电信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带来新挑战 [4] - 愿与东盟国家持续深化务实合作,畅通司法协助渠道,完善信息交流与个案协查机制 [5] - 人口贩卖、洗钱、毒品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犯罪对地区和平稳定构成严峻挑战,需各国携手合作 [5] - 当前治理面临法律制度差异、新型犯罪法律适用争议、司法协作效率待提升等挑战 [5] - 建议深化规则互认、强化机制联动、推进科技赋能、加强人才交流以提升打击治理效能 [5] - 建议优化涉外刑事管辖与跨境证据审查规则,建立全天候电子数据取证合作等快速协助机制 [6]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 东盟各国法律体系多元化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为迫切 [7] - 建议强化国家统筹与顶层设计,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与学科交叉融合,构建多元化培养体系 [7] - 中国—东盟法学院整合六大资源,打造一体化东盟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7] - 西北政法大学构建“高校—实务部门—国际组织”三方协同的人才培养体系 [8] - 倡议构建区域内可互认的法律课程体系、建设法律咨询诊所网络、推动学术流动等 [8] - 中国—东盟法学教育与研究联盟秘书处揭牌,旨在汇聚资源聚焦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律文化交流 [8]
驻奥克兰总领馆经商处参访新西兰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
商务部网站· 2025-11-06 00:47
中新仲裁行业合作 - 中国驻奥克兰总领馆经商处官员参访新西兰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ADR Centre)并交流 [1] - 新西兰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下设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NZIAC) [3] - 新西兰国际仲裁中心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中国仲裁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3] 仲裁行业特点与发展 - 仲裁具有意思自治、保密性高、专业高效、一裁终局、跨境可执行等特点,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3] - 随着中新经贸合作深化,为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争端解决服务成为两国企业的共同诉求 [5] - 中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5] - 中国将在“十五五”时期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5]
解读|全球商事调解“黄金法则” ——《示范法》
搜狐财经· 2025-11-03 13:13
文章核心观点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已成为全球商事调解的"黄金标准",为各国立法提供现代化范本[3][15] - 《示范法》通过定义国际性和商事范围、确立调解灵活性、保密性和直接执行机制等核心创新,显著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4][5][9][11] - 该文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形成"一体两翼"关系,共同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构建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格局[14][15] 《示范法》核心内容解读 - 明确"国际性"定义标准: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或调解地、履行地、最密切联系地与营业地所在国不同[5] - 对"商事"作广义解释,涵盖商业性质的所有关系,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租赁等,排除消费者、家庭等个人事务[4][5][17] - 仲调衔接需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员通常不得担任同一争议的仲裁员[4][13] 调解过程关键机制 - 当事人享有高度意思自治,可自由约定调解进行方式、调解员选择、地点和规则,未约定时适用《示范法》或调解员建议[6] - 明确允许使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线上调解,为疫情后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6] - 调解员有义务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当事人可基于披露信息更换调解员[7][8] 保密性与时效规定 - 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默认保密,当事人陈述、承认、提议不得在后续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9] - 启动调解程序可导致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中止,消除当事人因尝试调解而错过时效的后顾之忧[10] 国际和解协议执行突破 - 当事人可直接向采纳国主管法院申请执行国际和解协议,无需重新提起诉讼,这是《示范法》最重大创新[11] - 申请执行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及产生于调解的证据(如调解员证明、机构管理函)[12] - 法院拒绝执行理由严格受限,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协议无效、调解员严重违规、违反公共政策等,不得审查协议实质内容[13] 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关系 - 《示范法》提供国内立法范本,《公约》建立跨境执行国际机制,两者相辅相成[14] - 国家可同时加入《公约》并采纳《示范法》,《公约》约束外国和解协议执行,《示范法》规范国内执行[14] 行业影响与意义 - 为国家提供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立法范本,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和吸引国际投资[15] - 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工具,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商业关系维护[15] - 为律师和调解员创造新的专业领域和服务机会,要求熟悉国际规则和技巧[15]
会长话封关:“将海南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
中国新闻网· 2025-10-21 16:53
法律周活动概况 - 2025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周于10月15日至19日在海口举行 活动主题为“法治自贸港·共享新机遇” [1] - 活动汇聚来自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的700多名中外法律名家及企业代表 [1] - 活动在海南自贸港即将迎来全岛封关运作的关键节点上举办 [1] 专项交流成果 - 海南省调解协会在法律周期间围绕“国际商事调解的创新与新进展”开展专项交流并取得一系列务实成果 [1] - 交流活动采用“主题演讲+圆桌交流”形式 汇聚新加坡 中国香港 马来西亚等境内外顶尖专家力量形成多元视角对话 [2] - 协会与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AIADR)及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eBRAM)签署合作备忘录以构建精准化国际商事调解合作机制 [2] 行业发展共识 - 科技赋能被视为核心抓手 认可AI 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价值 以线上平台优化调解体系提升效能 [3] - 机制创新是关键突破 提出需构建“标准化+国际化”机制 包括对标国际规则的开放衔接制度 [3] - 职业化建设是长远支撑 明确行业需向“专业化 职业化”发展 建立合理报酬机制并深化资格认证与国际接轨 [3] 未来发展规划 - 协会将推动合作备忘录落地 探索“人才联合培养计划”和“全球动态互通机制”确保合作从“纸面”落到“实践” [4] -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完善行业自律与诚信体系 优化名册管理并提升服务效能 [4] - 将深化人才培养工程 探索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员资历互认标准 培养具备国际服务能力的调解员 [4] -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推动与境内外专业机构深度合作 既吸收外部智慧也输出“海南方案”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经验 [4]
沪港共商亚太调解新路径
中国新闻网· 2025-09-19 22:23
论坛概况与核心举措 - 第七届沪港商事调解论坛在上海举行,汇聚沪港两地司法、政府、学界及商事调解实务界代表,探讨亚太地区商事调解发展路径与合作机遇 [1] - 新天地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黄浦)工作站正式揭牌,标志着沪港两地商事调解服务实体化合作迈出新步伐 [1] - 活动中40家企业代表承诺将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1] 服务中心功能与目标 - 新天地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旨在以专业服务打通企业出海法律堵点,以数字技术破解跨境信息不对称难题,以柔性解纷维护国际商业秩序,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枢纽 [1] -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黄浦)工作站将注入更专业法律服务资源,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1] 论坛议题与国际参与 - 论坛围绕“商事调解与跨境争议解决”、“商事调解与营商环境”、“国际商事调解能力建设”、“国际商事调解品牌塑造”四个主题进行交流 [1] - 来自中国、韩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地专家参与论坛交流 [1] 政策支持与发展方向 -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香港作为中国“十四五”规划下确定的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将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 [1] - 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副主任吴明忠表示,国际调解院将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中立、专业调解服务,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文化需求,提升调解国际化水平 [2]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推动调解与诉讼、仲裁的有机衔接 [2]
最高法创新举措成功调解巨额跨国纠纷——平等保护助中外企业发展共赢
经济日报· 2025-06-24 06:03
案件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涉及瑞士某公司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1] - 深圳某贸易公司股东在未通知瑞士某公司的情况下注销企业,导致瑞士某公司超千万美元债权无法清偿[1] - 案件由五人合议庭审理,审判长为沈红雨,审判员包括潘勇锋、郭载宇、黄西武、杨蕾[1] 调解过程 - 合议庭通过庭前会议锁定核心争议焦点,为高效调解奠定基础[1] - 因国际汇率市场剧烈波动,调解协议内容一度反复,合议庭积极斡旋推动双方尽快达成最终方案[2] - 合议庭推动涉案企业简化内部审批流程,打通"绿色通道",显著缩短调解协议生效时间[2] 调解成果 - 四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实现互利共赢,彰显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1] - 该案是跨境债务的成功清偿,也是国际商事规则与中国司法智慧的深度契合[2] - 通过调解方式促成中外企业"和合"共赢,成功化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问题[3] 国际商事法庭机制 -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3] - "一站式"机制纳入10家仲裁机构和2家调解机构,实现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3] - 截至202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2件,审结36件,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4] - 审结案件中调解及促和撤诉7件,占比19.4%,调解金额超15亿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