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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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
证券日报网· 2026-01-13 21:11
政策发布 - 财政部于2025年1月13日制定并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2025〕35号),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并加强基金管理 [1] - 该《补充规定》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 - 文件增设了多项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包括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在“1101暂付款”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 [1] - 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确认,在“2001暂收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1] - 针对大病保险资金,在“5101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1] - 针对长护险基金,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并在有关收支余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1] - 规定明确了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1] - 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1] - 该《补充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