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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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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online看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答(一)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1 21:58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 - 核心观点: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居住累计天数,满183天为居民个人,不满183天则为非居民个人 [3] - 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3] - 判定非居民个人的标准是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3] 住所与习惯性居住的认定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4] -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居民或非居民的法律标准,而非指实际居住或特定时期的居住 [5] - 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5] - 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内居住,原因消除后仍回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即使在中国境内购房也不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 [5] 纳税年度与居住天数的计算 -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6] - 境内居住天数按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停留当天满24小时计入,不足24小时不计入 [7] - 举例: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周五晚上回,周一和周五停留不足24小时不计入,加上周末不计入,每周仅计入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其全部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7] 预先判定与情况变更的处理 - 无住所个人首次申报时,应根据合同约定预计年度内居住天数,按预计情况计算缴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规处理 [9] - 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不变,年度终了后按居民个人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当年离境且预计不再入境的,可选择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9] - 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条件不满足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补税,不加收滞纳金,需退税的按规定办理 [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识别号 -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9] -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此号为识别号,没有的由税务机关赋予 [9] - 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9]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断 -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 由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划分 -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10] -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按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中国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10] - 在中国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中国境内工作天数 [10] - 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的,按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中国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10] 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所得来源 - 担任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0] - 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