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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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券抵薪”,打的是侵权算盘
北京青年报· 2025-12-24 12:34
案件核心判决与事实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1] - 案件涉及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在2023年1月至6月期间以无法提现且仅限指定平台使用的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1] - 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以券抵薪”做法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1] 企业不当行为模式与动机 - 部分企业采用“以券抵薪”、“以卡抵薪”或“以物抵薪”等方式替代货币工资发放[1] - 企业认为此举可减轻现金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并将员工消费力留在自身经营领域以获取更多流量和业绩[1] - 这些替代物包括消费券、购物卡或米面油等实物 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流通性有局限 不具备法定货币的通用支付功能[2] 相关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2]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2] - 消费券、购物卡或实物均不属于法定货币 属于工资支付形式的“负面清单”[2] 监管与司法角色 -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关注和治理 通过普法教育、事中监管和事后干预纠正企业“替薪法”[3] - 对于克扣或拖欠工资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3]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在审理案件时依法界定“以券抵薪”的违法性质 厘清企业法律责任并发布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3]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启示 - 该判决对劳动者维权具有示范指引意义 对用人单位具有警示教育意义[1] - 劳动者应认清“以券抵薪”的违法侵权性质 留存证据并通过沟通、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2] - 企业“以券抵薪”等做法因支付形式不合法 属于变相克扣或拖欠工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