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券抵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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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不容花式抵薪
经济日报· 2026-01-14 06:09
随着各地欠薪治理力度的持续加码,明目张胆的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企业转而采 用"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隐蔽手段规避监管,这种变相违法违规行为更具迷惑性,需重点防范纠治。 工资支付有法定边界,"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绝非企业可随意变通的经营选择,而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有着明确且刚性的规定——劳动法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工 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近日,某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员工工龄补贴,引发劳动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 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整治"以券抵薪"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形成共治合力。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遭 遇"以物抵薪""以券抵薪"等不合理情形时,及时提出异议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沟通记录等相 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动捍卫自身权益 ...
企业“以券抵薪”,打的是侵权算盘
北京青年报· 2025-12-24 12:34
案件核心判决与事实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1] - 案件涉及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在2023年1月至6月期间以无法提现且仅限指定平台使用的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1] - 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以券抵薪”做法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1] 企业不当行为模式与动机 - 部分企业采用“以券抵薪”、“以卡抵薪”或“以物抵薪”等方式替代货币工资发放[1] - 企业认为此举可减轻现金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并将员工消费力留在自身经营领域以获取更多流量和业绩[1] - 这些替代物包括消费券、购物卡或米面油等实物 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流通性有局限 不具备法定货币的通用支付功能[2] 相关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2]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2] - 消费券、购物卡或实物均不属于法定货币 属于工资支付形式的“负面清单”[2] 监管与司法角色 -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关注和治理 通过普法教育、事中监管和事后干预纠正企业“替薪法”[3] - 对于克扣或拖欠工资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3]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在审理案件时依法界定“以券抵薪”的违法性质 厘清企业法律责任并发布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3]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启示 - 该判决对劳动者维权具有示范指引意义 对用人单位具有警示教育意义[1] - 劳动者应认清“以券抵薪”的违法侵权性质 留存证据并通过沟通、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2] - 企业“以券抵薪”等做法因支付形式不合法 属于变相克扣或拖欠工资[3]
用人单位“以券抵薪”被判违法
人民网· 2025-05-20 09:02
案件背景与事实 - 某供应链公司自2018年7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小刘工龄补贴每月500元 随工资发放[1] - 2023年1月公司单方面调整工龄补贴发放形式 改为将补贴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至集团旗下网购平台账户[1] - 消费券无法提现且仅限于在该平台购买商品[1] - 2023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 小刘账户中剩余2065.53元消费券因账号关停无法使用或提现[1][2] 法院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公司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2] -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强制性规定[2] - 判决要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2] 法律依据与裁判要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禁止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2] - 工龄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受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形式的强制性规定约束[2] - 消费券不具备法定货币流通性 限制消费平台及方式侵害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支配权[3] - 法院对"以券抵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强调货币支付是保障劳动报酬权益的核心要件[3] 企业行为分析 - 公司可能出于降低运营成本或刺激平台消费的考虑改变工资发放形式[3] - 虽表面发放数额相同 但非货币支付形式实质改变了工资的法律性质[3] - 该行为构成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使用货币形式发放工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