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远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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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不良资产项目中SPV结构的增信设计
新浪财经· 2026-01-28 12:17
SPV增信方式梳理与法律分析 - 文章核心观点:为有效隔离风险并加强对项目公司股权和底层资产的控制,AMC在不良资产业务中广泛采用SPV结构,而优化SPV的增信设计、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是交易结构中的重点问题[1] 一、差额补足 - 当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或其盈利无法实现AMC预期收益或回报约定时,常安排增信主体对收益差额进行弥补[2] - 关于增信文件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文义优先原则,从双方签订协议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出发[3] - 差额补足措施的法律性质主要分为保证担保、债务加入和独立的合同义务等类型[3] 差额补足的认定 - **保证担保**:差额补足内容符合有主债权、差补义务人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等条件时,可能被认定为保证合同[4] - **债务加入**:若第三人在承诺文件中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5] - **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连带担保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双重限制,债务加入仅受诉讼时效制约[6];连带责任担保具有从属性(设立、效力、范围、抗辩、转移及消灭上的从属性),而债务加入合同不是从合同[7][8][9];原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债务加入合同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10];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可相应免责,但债务加入人不能免责[11] - **独立的合同义务**:若承诺文件既无担保也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但约定了第三人的义务或责任,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依据承诺文件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12] 法律建议 - 关注内部决策文件:第三人以公司名义出具差额补足承诺时,应参照履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从审慎原则出发,独立合同义务的差补承诺也建议取得内部决策文件[13] - 关注保证期间:作为差额补足权利方签署保证性质的差额补足协议时,应特别关注并明确保证期间,并于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则义务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4] - 差额补足的使用顺序:在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建议AMC优先适用债务加入,因为其负担的责任可能更重,连带保证和独立合同义务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选择[15] 二、承诺远期收购 - 在SPV结构中,问题机构的原股东或实控人具备一定自救能力时常提供远期收购增信安排,回购义务人通过协议约定在特定时间节点或触发特定条件时回购合伙份额或信托份额,以保障AMC顺利退出[16] - 一般AMC以固定价款(本金加上固定的溢价减去已分配金额)将持有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协议转让给收购义务人,此种安排存在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风险,可能导致主合同无效进而影响从合同效力[17] 法律建议 - 建议明确远期收购义务的触发条件,且触发条件应关联项目公司底层债权清偿及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AMC应实际参与经营管理,避免交易结构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17] - 建议在交易方案及协议中明确体现风险担保意思并保证全套交易文件之间逻辑关系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提前签署回购协议,明确标的物转让环节涉及的定价规则、价款支付安排等,确保退出路径的实际履行风险可控[18] - 设计远期对外协议转让SPV份额或股权时,应关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额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股权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19] - 应关注作为收购主体的回购义务人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取得企业内部有效决议文件,同时还需关注收购方应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批文件[20] 三、将劣后级LP的实缴出资用于向优先级LP分配 - 因底层项目没有还款来源,部分项目常在SPV架构中设计由劣后级LP实缴出资用于对AMC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此种模式由于固定收益的设计,存在被认定为明股(基)实债的风险[21] - 针对合伙企业分配劣后级合伙人实缴出资,在满足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条件且协议约定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33条风险共担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该等分配诉求[22] - 如合伙企业备案为私募基金,将劣后级LP的实缴出资用于向优先级LP分配,不排除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属于违规行为的可能[22] 法律建议 - 协议中应明确该等实缴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同时合伙协议设定可分配现金机制,设定合伙收益启动分配机制的数额、期限安排[23] - 在满足分配条件时,GP应当及时分配[23] - 劣后级的出资条件设置应合理,确保及时到位,在触发出资条件下,GP应及时要求缴款[23] - 协议中应明确风险共担原则,避免作出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的约定[23] - 除协议约定外,也可以在履行层面明确约定其他合伙人应无条件在合伙人会议中就定向减资事项投赞成票,或者直接设置AMC可以实际控制减资事项通过的合伙人会议表决机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