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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警用标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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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品店叫“警茶”?取名要多些警醒
南方都市报· 2025-05-16 03:27
归根结底,保持"警察"符号的独特性,就是保护公民利益不受冒牌者的侵犯。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无独有偶,近日,云南昭通威信县麟凤镇一村民向他人借穿网上购买的印有"警察"字样的雨衣,目前警 方已立案查处。 从法律角度看,这两起事件都逾越了不得擅用公权力标识的禁区。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不得为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该村民所借雨衣虽并非按照 警察制式雨衣一比一制作,但背面的"警察"字样属于警用标志,公然印制并使用会混淆公众视听、引起 误解。而广州增城这家饮品店看似打擦边球,实际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这类行为之所以被多部法律明令禁止,是因为 这将严重损害执法机关权威,警察字样和制服是警察对外展示形象、表明身份的标志之一,背后承载着 公民对正义和安全的期待,不容冒充亵玩。 这两件事暴露了一些人的认知盲区,提醒了普法教育工作不仅要强调相关法律条文,更应该将"擅用警 用标识会削弱执法公信力"的逻辑讲清楚。商业领域应在"创意新奇"与违法违规之间设定清晰边界,商 标审核也该加强语义辨识,将风险止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