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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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新华社· 2025-05-27 11:13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结果 [4] - 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投入 [5] -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7]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 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 [6] -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划定并公布,涉及非国有林地的需签订协议并给予补偿 [48][29] -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可采取集约化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51] 林地保护与利用 -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36] - 占用林地单位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植被 [37] - 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需恢复植被 [38] 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动森林城市建设 [42] - 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44] - 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46] 林木采伐管理 -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编制年采伐限额并公布实施 [54] -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需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伐 [56] -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严格控制皆伐面积 [55][36] 林业金融与保险 - 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 [62] - 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63] - 林业经营者可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可持续经营 [64]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66] -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68] - 盗伐林木的需补种盗伐株数1-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5-10倍罚款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