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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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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5年第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8 08:40
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公告 - 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地下水需按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执行 具体名录依据津政办规〔2024〕6号文件及市水务局相关函件 [2] - 取用地表水在全市区域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执行 待水利部公布新名录后调整执行标准 [2] - 水资源税征收周期为按季征收 特殊情况下允许按次申报纳税 [2] -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需核定下达纳税人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需在获取计划后15日内修改税源信息 [2] -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2017年第12号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