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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权家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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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女性悲剧,源于清朝哪些法律制度?|书摘
第一财经· 2025-08-27 15:47
清代法律体系与妇女地位 - 清代法律以家族伦理为立法依据 亲属相奸被列入"十恶"重罪 双方亲缘关系越近刑罚越重 公公与儿媳通奸双方应处斩[4] - 法律严格保护家长特权 家长对卑亲属具有生杀予夺权力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皆斩 杀尊长者凌迟处死 而家长打死卑亲属可能无法律责任[8] - 法律存在自相矛盾 既保护妇女贞节又保护家长特权 儿媳遭遇性侵犯时 顺从/自卫/告发均可能面临死刑 诬执翁奸罪规定儿媳诬告公公强奸无证据则处死[9] 亲属相奸案件特征 - 清代性犯罪中熟人作案占比极高 根据乾隆朝刑科题本档案统计 陌生人作案仅占3.2% 街坊邻居作案占49.6% 亲戚族人作案占32.8%[5] - 翁媳相奸是亲属相奸最高发类型 《刑案汇览》记载该类案件占比近50% 嘉庆/道光年间专门针对儿媳拒奸致伤公公的情形拟定例文[7] - 权力阶层犯罪难以被惩办 法律保护官员/家长/男性特权 贾珍作为世袭三品爵将军兼族长 基本无需担心被家族内部控告 官府多掩盖尊犯卑案件[10] 秦可卿案件法律解读 - 自杀行为在清代属于刑事案件 依据"威逼人致死"罪名 因性犯罪导致他人自尽需追究刑事责任 秦可卿自杀可能引发官府调查[3] - 传统刑法与现代法律存在根本差异 现代刑法中自杀一般不属于刑事案件 但清代会追究引发自杀者的刑事责任[3] - 通过清代司法案例对比显示 儿媳在家族中处于极端弱势地位 法律未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翁媳相奸成为最常见犯罪类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