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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余缺互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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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构建电力余缺互济“新机制”
中国能源报· 2026-02-04 08:06
华中区域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出台 -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正式发布《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标志着覆盖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省的华中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2][4] - 该细则旨在建立市场化的省间电能量余缺互济机制,填补省间现货与省内市场之间的空白,提升华中电网资源优化配置和保供水平,使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更有底气 [4] 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逻辑 -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原有华中省间辅助服务市场与国家政策不匹配,区域层面亟需建立市场化的电能量余缺互济交易机制 [4] - 细则核心逻辑在于利用区域电网“体量大小适中”的优势,在省间电力中长期和现货交易基础上,挖掘省间通道的剩余输电能力 [4] 互济交易机制特色 - 最鲜明的特色是“互济”,它不仅是简单的电力买卖,更是区域电网安全运行的“调节器” [5] - 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结束后,若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仍有电力平衡调节需求,互济交易机制将启动,通过市场化手段统筹调用区域内各类调节资源 [5] - 各省可根据自身余缺情况,在不同时段灵活切换购售电角色,实现真正的“余缺互补” [6] 参与主体与市场设计亮点 - 细则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参与主体从传统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扩展至煤电、水电、新能源、抽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 [8] - 在参与主体方面实现“双向开放”,其中煤电、抽蓄、新型储能可实现购售电角色的灵活切换,充分挖掘源网荷储调节潜力 [8] - 为经营主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市场参与模式,包括“日前报价、日内报价可调”的交易价格申报模式,以及“双边+单边”的两次出清模式 [8] - 针对华中区域新能源、水电“单体小、分布广”的装机特点,在互济交易中提供了“报量报价”、“报量不报价”或“缺省申报”三种申报模式 [8] 新型经营主体与调节能力现状 - 调度调用新型储能、独立参与的负荷侧可调节资源、负荷聚合商及负荷类虚拟电厂等均被纳入交易范畴 [9] - 目前华中区域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持续深化,例如湖北已接入40余家虚拟电厂,接入可调用户数量2200余家,调节容量超310万千瓦 [9] - 湖南新型储能装机已突破300万千瓦,此外到“十五五”末期华中电网抽蓄总装机预计将达到3000万千瓦 [9] - 这一机制设计丰富了市场调节手段,为灵活调节资源参与跨省市场获利提供了渠道,有效扩大了省间电力互济资源池 [9] 交易执行与市场衔接保障 - 细则对交易执行、偏差处理、计量结算及风险防控进行了周密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闭环的管理体系 [11] - 明确互济交易为实物交易,必须刚性执行,并针对省内现货市场运行与否的两种情况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逻辑 [11] - 规则要求对于购入电能量的煤电机组,按照交易结果从高到低扣减发电能力,从机制上杜绝了参与主体“占而不买”或“恶意套利” [11] - 在多层次市场衔接方面,细则有序衔接了省间与省内两级现货市场,避免了功能重叠和市场冲突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