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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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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公布,有何亮点?
新华社· 2025-11-18 22:06
法规核心与框架 - 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1] - 条例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框架,创新性地将监测活动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1] - 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制度设计重点在于规范监测行为[1] 监测活动与责任界定 - 条例清晰界定了各相关方在监测活动组织实施、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1] - 首次明确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引导监测行业从无序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1]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 监管手段与技术创新 - 鼓励运用非现场检查、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和卫星遥感等数据,通过无人机、走航车等技术开展监督监测,推动监管更加高效[2] -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能力要求不足、“内卷式”竞争等问题,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并将于近期出台[2]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从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通报交流、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强化监督管理[3] 数据质量与法律责任 - 条例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对参与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2] - 实施“双罚”,分别明确对“委托方”排污单位和“受托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既罚单位又罚负责人员,构建完整责任链条[3] - 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对弄虚作假行为设置罚款处罚、禁业规定及吊销资质,防止“换马甲”逃避制裁[2] 部门协作与设备管理 - 部门联动明确监测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对故意设置“后门”便于数据造假的生产厂家,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其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力打击造假[3] - 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联合监督检查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