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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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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态环境监测铁军需抓住“关键少数”
中国环境报· 2026-02-26 08:30
行业核心观点 -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正处在从传统手工监测向智能监测转型、从数据提供向决策支撑升级的深刻变革期,这对行业领导层的复合能力提出了全新挑战 [1][3] - “十五五”时期是行业迈向更高水平的关键阶段,必须将领导班子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选拔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群众信赖的复合型干部,以引领行业发展 [1] 行业领导层选拔标准 - 选拔必须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监测数据质量不仅是科学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需重点考察干部在关键时刻的政治判断力、领悟力和执行力 [2] - 注重“实战选人”,有计划地将有潜力的干部放到污染防治攻坚战前沿、环境风险高的重点区域以及生态环保督察等重大任务中锻炼和考验 [2] - 选拔需关注群众口碑,考察干部是否善于将专业数据转化为群众易懂的表述,并积极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切的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问题 [5] 行业领导层能力建设 - 行业领导干部需从“管理员”转变为懂技术、善攻坚、能创新的“指挥员”和“领军人”,能力培养需紧跟“天地一体化”监测、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预警等新趋势 [3] - 需对领导干部开展系统化、实战化的专业轮训,以克服“本领恐慌”,提升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3] - 实践锻炼需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干部跨区域交流、跨岗位轮换和上下挂职锻炼,特别是在环境本底复杂、治理任务重、技术挑战大的地方进行历练 [3] 行业数据质量与廉洁建设 - 监测数据容不得丝毫虚假,廉洁是行业工作的生命线,领导干部必须成为数据诚信最坚定的守护者并接受最严格的监督 [4] - 监督需聚焦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完善监测设备采购、第三方服务委托、监测报告审核等制度设计,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数据全流程留痕以压缩人为干预空间 [4] - 需结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全行业弘扬“科学、严谨、求实、清廉”的职业文化 [4] 行业价值导向与评价体系 - 行业工作的价值最终应体现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上,干部评价不能仅着眼于业务报告,更要关注群众是否认可和满意 [5] - 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中,需注重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引导领导干部走出实验室和办公室,让能干实事、受群众认可的干部有更大舞台 [5]
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与司法监督同频共振
新华日报· 2026-02-13 08:16
文章核心观点 - 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综合性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出台与实施,与司法程序、监督和追责形成监管合力,旨在破解行业乱象,强化对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的根本质量要求,为全链条数据监管提供司法支撑 [1] 《条例》与司法程序的协同 - 《条例》为司法程序中监测数据的审查提供了统一、明确的基准标准,解决了以往因缺乏具体指引导致的审查尺度不一问题,例如其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对“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规范”等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与无锡监测数据造假案的判决依据完全统一 [2] - 《条例》明确了监测数据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要求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记录,司法程序则通过严格审查落实该要求,确保进入司法认定的数据真实可靠 [2] - 《条例》与司法程序协同,通过责任倒逼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履行数据质量管理义务,实现从“事后追责”向“源头治理”转变,其中《条例》设定的2万至20万元处罚情形为行政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 [2] - 司法程序对监测数据资格的严格审查放大了违规成本,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公司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在环境纠纷、民事赔偿等中承担不利后果,形成“行政+司法”的双重约束 [2] 《条例》与司法监督的呼应 - 《条例》将“依法监测”从原则性倡导转化为具体义务,为司法监督划定清晰责任边界,例如第二十条要求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十六条要求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依法公开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审查维度 [3] - 《条例》强化了监测主体的自律约束,与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精准衔接,例如第二十八条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第三十条要求委托单位加强监督,司法机关可依据这些条款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合规性及委托单位的履职情况开展精准监督 [3] - 司法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在相关案件中具体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监测义务,从而让侵权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保障《条例》实施效果 [3][4] 《条例》与司法追责的衔接 - 《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构建“行政追责—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多层次责任体系,填补了以往监测领域部分违法行为追责依据模糊的空白,例如为监测设备非法干扰等行为提供了权威的处罚依据,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 [5] - 《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行为和出具的数据负直接责任;设备生产单位存在造假便利设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破解了以往司法追责中多方推诿的困境 [5] - 在《条例》框架下,司法机关可对串通造假的排污单位与运维机构实行“双罚制”,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直接责任人刑责 [5] - 《条例》设立了“终身行业禁入”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从业人员终身禁止从业,结合高额罚金、吊销资质等处罚,形成经济罚、资格罚、刑事罚的组合惩戒 [5]
拧紧生态环境监测法治“阀门”
经济日报· 2026-01-27 08:02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2025年全国PM2.5平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4% [1] - 2025年全国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9.3%,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 [1]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现状 - 已建成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态等要素的监测网络,规模居全球首位 [2] - 在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采样、送样、分析测试等流程实现了全过程自动化 [2] -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已系统构建针对七大类场景、48种典型问题的应用模型 [2] 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与流程 - 生态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要素进行系统性、长期性观测、测量与评估 [1] - 核心流程包括多源数据采集、综合评估分析和信息集成与共享三个环节 [1] 法规建设与制度保障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我国首部该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标志着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数智化新阶段 [1] - 需要加快配套细则与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形成覆盖“监测—数据—监管—问责”的全链条制度闭环 [2] - 严格落实“双罚制”与从业禁止规定,以破除排污单位推卸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包合格”的潜规则 [2] 技术发展与智能化转型 - 需加快推动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环境监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 [3] - 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不可篡改的监测数据存证体系 [3] - 依托人工智能算法实现污染源的智能识别与预警预报 [3] - 通过遥感监测技术构建“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实现全域、全时、全要素精准感知 [3] 存在的短板与挑战 - 在监测核心技术、高端装备自主化以及高附加值产品竞争力方面,仍与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差距 [2] - 在监测数据处理方面,面临难以兼顾复杂性与时效性、多源数据融合不到位等短板 [2] 市场与服务主体培育 - 需加大对拥有核心自主研发能力企业的政策支持 [3] - 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3] - 需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清退参与数据造假、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 [3] 系统协同与多元共治 - 需打破数据孤岛和部门壁垒,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深化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3] - 需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的联防联控 [3] - 需健全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新浪财经· 2026-01-23 03:12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现状 - 当前基层生态环境监测存在县站能力薄弱、人员资质不齐、实验室安全有隐患、仪器设备配置失衡等问题[1] - 这些问题影响了监测数据质量与监管效能[1] 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的建议 - 建议强化市站对县站的精准督导与技术帮扶,深化“小而精、专业化”发展模式[1] - 建议将实验室安全纳入考核体系,并建立市县两级标准化培训机制[1] - 建议通过骨干下沉、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人员专业素养[1] - 建议搭建仪器设备与试剂共享平台以优化资源配置[1] - 建议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构建主次分明、协同高效的监测格局[1]
守护大美生态的“天眼” 将更清晰更智慧
新浪财经· 2026-01-19 05:31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技术发展与政策推动 -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出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 - 以卫星、无人机等为代表的遥感技术因高精度、短周期、全方位等优势,已成为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1] -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创新搭建“五基”体系,将天基卫星、低空无人机、高塔、走航巡护、地基平台融为一体,拓展了传统遥感应用范围 [1] 卫星遥感监测体系与能力建设 - “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能力显著提升,目前已在轨运行7颗生态环境卫星,初步构建起多星联动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体系 [1] - 卫星遥感在大尺度、远距离、非接触的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具有显著且不可替代的优势 [1] - 高频、持续的卫星数据是低成本发现栖息地破坏问题的“利器”,生态环境部已构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业务体系,常态化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物种栖息地内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 [2] 无人机遥感技术的应用与优势 - 相比卫星,无人机遥感以机动灵活、载荷丰富、高分辨率、高效率和低成本的优势,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地面调查和卫星遥感之间搭建起了监测桥梁 [2] - 在物种多样性调查中,无人机遥感可以获取比传统人工地面调查更大范围内的物种信息,更能代表区域物种状况 [2] - 无人机低空飞行获取的高分辨率物种影像数据,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可实现物种自动识别 [2] 具体技术应用案例与成效 - 以三江源为例,引入国产高分卫星提取的高精度生境因子后,雪豹适宜生境模拟范围较之前减少了2.8万平方公里 [2] - 在内蒙古布设的无人机场可实现自动化采集草地物种数据,实时传回物种高清影像,并通过标注形成的海量样本库与物种识别模型实现物种自动鉴定 [3] - 目前物种识别模型可识别22科54属70种内蒙古草地植物,总识别准确率达88.6% [3] - 2025年在锡林郭勒进行的动物多样性调查中,9月至11月通过无人机采集到34种动物的影像,其中包括艾鼬、雕鸮等地面调查未看到的物种 [3] 新兴技术工具持续发展 - 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续航可达4个多小时,可搭载高光谱、激光雷达等专业载荷获取大范围的三维精细化生境信息 [3] - 多旋翼无人机可垂直起降、灵活多变 [3] - 多功能生态移动巡护车可对野生动物种群进行智能识别、计数和追踪 [3] - 搭载监测设备的四足机器人能够在草原植物多样性调查时实现对草原植物的观测、拍照和图像回传 [4]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 未来将进一步发挥遥感技术的独特优势,积极探索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联动应用 [4] - 守护大美生态的“天眼”系统将朝着更精准、更智慧的方向发展 [1][4]
新规实施,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强化内部监督审核
中国环境报· 2026-01-07 13:51
政策法规更新 -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推动行业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1] -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开始施行,进一步严格了监测机构的准入管理 [1] 行业合规与资质要求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配备先进可靠的监测仪器设备 [1] - 机构需严格监测人才引进和业务培训,以符合新的法规与评审要求 [1] -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有效期内的CMA(中国质量认证)章,且监测指标、方法、设备需符合标准,报告需经三级审核,签发人需与资质证书一致 [3] 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 - 行业需要实施贯穿“监测方案制定—点位布设—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档案管理”整个流程的全过程质量管控 [1] - 强化内部“全过程、全要素”质量管控,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化为机构运行的准则 [4] 具体监督审核流程 - **事前监督**:包括审核监测方案的点位、项目、方法、频次、设备、试剂、样品采集保存方法及质控措施,并核查仪器设备与试剂是否经过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2] - **事中监督**:主要检查现场采样测试(如气象条件、项目点位频次符合性、质控措施、样品交接)和实验室分析(如环境条件、设备试剂有效性、检测员操作规范性、质控样检测及数据保存)的合规性 [3] - **事后监督**:包括对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全面审核,确保所有记录规范、完整 [3] 行业发展的核心目标 - 通过强化内部质量管控,使监测数据“诚信、客观、公正”成为行业全体成员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4] - 最终目标是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4]
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新浪财经· 2026-01-06 08:55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 甘肃省在“十四五”期间构建了覆盖水、气、土、声、生态等全部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实现了环境要素全覆盖[1] 大气环境监测 - 建成由36个国控和113个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站组成的监测网络,覆盖市(州)、县(市、区)及重点乡镇[1] - 部署26台颗粒物激光雷达和6台测风激光雷达,构建“地面监测+高空探测”的沙尘立体监测体系[1] - 建成省、市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可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1] - 在兰州和天水分别建成碳监测自动站与背景站,试点推进碳监测工作[1] - 建成省内首个集成“智慧感知、无人值守、精准管控”功能的环境空气智慧监测站房,推动大气环境监测体系进入“数智化”新阶段[1] 水环境监测 - 布设74个国控和67个省控地表水环境监测断面,覆盖全省3大流域、9个水系[2] - 建成27个国控、14个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及12个水质自动预警站,保障重要流域与跨界水体安全[2] - 常态化开展14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2] - 对59个国控点位开展水生态监测,以客观评价水生生物多样性[2] 土壤与噪声环境监测 - 构建由1293个国控和1184个省控点位组成的土壤环境监测网,支撑重点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监管[2] - 建成125个地级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站,精准识别声环境质量状况[2] 生态质量监测 - 布设659个国控生态质量监测样地,实现县级行政单元全覆盖,涵盖森林、草地、湿地等七大生态系统[2] - 建成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监测站,并加快推进陇南大熊猫国家公园监测站建设[2] - 联合科研单位推动8个站点纳入国家级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形成“监测样地+综合站”的地面监测网络,并加强重点区域人为活动遥感监测[2]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回应各界关切: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要报“出入”双方
新浪财经· 2025-12-26 01:24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核心观点 - 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进入三审阶段,草案在二审后分编审议的基础上重新“合体”提请审议,三审稿针对各界关切进行了多项修改和完善,旨在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1] 焦点1: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与监管制度 - 明确人民法院应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2] - 明确国家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 增加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内容,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国家机关应按规定开展 [2] - 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2] 焦点2:完善污染防治规定并增强立法前瞻性 - 完善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规定,要求政府管理更加科学精准并加强指导 [3] - 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监管,要求转移出省利用时,需通过信息平台提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3] - 为增强立法前瞻性,增加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国家将建立相关制度并对聚变燃料、装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建造需依法进行环评 [3] 焦点3:加强生态保护与国际合作 - 增加国家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3][4] - 规定生态修复应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同时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地布局,严格设立条件 [4] - 针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规定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需求,在致害严重区域政府应组织综合防控,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身安全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可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4] - 增加农业节水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5] - 增加国家加强“三北”工程建设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定期监测评估成效 [5] 焦点4: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与能源转型 - 明确国家将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6] - 强化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并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6] - 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定,明确国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光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7] - 完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增加规定“提高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率” [7] - 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增加推进“双碳”原则的规定,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 [7] - 明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并增加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规定,同时允许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7] 焦点5:调整法律责任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 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协调性,例如对水、海洋、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的放射性污染违法情形集中规定法律责任,并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责任规定以与海洋污染防治相协调 [9] - 加强对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9] - 补充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衔接规定,并修改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 [9] - 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调整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行政处罚模式,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规定行政处罚,而非以拒不改正为前提 [10] - 区分个人与单位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方面的法律责任 [10] - 与刑法规定衔接,对从事环评、监测等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规定终身禁业的处罚 [10] -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规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
青海实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
新浪财经· 2025-12-25 03:51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进展 - 青海省已建成“青海生态之窗”远程网络视频观测系统,观测点位从最初的6个拓展至目前的76个 [1] - 该系统是“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的一部分,覆盖三江源、祁连山等五大生态板块及重点敏感区域,实现远距离、大范围、全方位的实时高清观测 [1] - 青海省国土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该体系旨在解决地广人稀、监管半径大的实际问题 [1] 监测技术数智化转型与应用 - 科技赋能监管,加速监测技术向数智化转型 [1] - 生态观测技术实现了从“单点观测”到“全网覆盖”,从“数据采集”升级为“智慧赋能”的转变 [1] - 建成全省生态环境重点区域遥感监管平台,拓展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类活动的遥感监测 [2] 非现场执法与智慧监管手段 - 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智慧监管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 [2] - 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执法比例已达到40%以上 [2] 生态宣传与公众参与平台功能 - “青海生态之窗”是一个集监测、宣传、参与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自2017年起成为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 [1] - 该平台将专业观测设施转化为环境教育课堂,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传播生态之美,累计接待线下参观超600批次、超6000人次,线上慢直播累计点击率超6000万次 [1]
秸秆焚烧、野生动物伤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看点聚焦
新华网· 2025-12-23 19:43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 - 草案三审稿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要求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报备[2] - 通过备案管理使主管部门掌握机构名录 便于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进行日常检查及信用监管[2] - 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构建清晰的责任链条[2] 农业与环保管理 - 草案三审稿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4]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省级以上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4] - 政策体现了从维护空气质量单一目标转向统筹环境保护与农民生计、农业生产的多目标协同[4] 固体废物处理行业 - 草案三审稿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需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报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5] - 通过国家统一信息平台提前报告 可实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全过程可追溯[6] - 明确移出地与接受地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监管职责 推动形成监管合力以挤压非法倾倒转移空间[6][7] 生态保护与能源行业 - 草案三审稿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8] - 国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 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 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10] - 草案三审稿增加“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的规定 旨在提升气候韧性以降低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11] 循环经济与生产者责任 - 草案三审稿在绿色低碳发展编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 并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10] - 相关要求使绿色低碳发展由理念倡导转化为重点领域中可遵循可落实的行为规范[10] - 相关规定为可再生能源相关主体确立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 凸显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价值取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