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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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法发布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01 10:56
社会保险缴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均无效 [1] -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1] -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责令补缴社会保险后若已以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可要求返还 [2] 司法案例解析 - 北京某保安公司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被法院判定无效,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获经济补偿 [3][4] - 法院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不缴纳协议均侵害劳动者权益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4] 用人单位风险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强制补缴、滞纳金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风险 [6] - 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将导致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医疗费报销、工伤赔偿、生育津贴等本应由社保支付的待遇 [5] 劳动者权益保障 - 劳动者放弃社保将丧失医疗保险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赔偿、生育保险津贴及养老保险金等长远保障 [5] -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严重违法时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7] 政策实施与执行 - 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施行,用人单位需在此之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避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 - 用人单位需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五险齐全并按真实工资水平和法定比例缴纳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