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产品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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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圈大事!明星基金经理“奔私门槛”抬高了!
华尔街见闻· 2025-03-24 19:37
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份《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最受业内关注的是: 私募产品与私募管理人的准 入标准首次明确。 此外,这份监管文件对代销产品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 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所在银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 量化解。 私募准入标准首次明确 资事堂了解到:《办法》文件中涉及"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的部分,最受私募从业者关注。 《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私募产品准入标准首次进行明确: "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 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 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前款所提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 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