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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对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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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股权回购,监管最新提示!
证券时报网· 2025-12-02 20:40
监管新规要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推送《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呼吁创投机构与创业企业友善协商、从长计议以妥善解决利益分歧 [1] - 监管提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应树立和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升价值发现、主动管理和估值定价等能力 [1] - 对于股权回购协议的设置,要求相关安排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不利用回购安排违规从事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 回购条款处理原则 - 触发回购条件后,管理人应加强与投资者、回购义务人等相关方沟通,对宏观经济、产业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2] - 鼓励以上市目标为回购条款触发条件的基金与回购义务人友善协商,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或解除股权回购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利益分歧 [2] - 监管支持实体企业渡过难关、发展壮大,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基金长期回报奠定基础 [2] 行业数据与趋势 - 2025年前10个月共发生1745起回购事件,同比2024年同期的2114起下降17.46% [3] - 其中机构作为卖方参与1395起,占比79.94%,较2024年同期的58.61%提升21个百分点,机构参与度大幅提升 [3] - 企业股权回购作为创投基金实现退出的重要方式,其比例出现显著上升 [2] 机构实践创新 - 部分创投机构开始探索设置更柔性的回购条款,例如深圳一家VC机构对新投资项目采用“两年一考核”机制,连续两年不达标启动估值调整,四年未通过考核则触发回购 [3] - 对于优质企业,条款存在协商空间,可设置“股权为限”的回购上限,对项目质量的要求更高 [3] - 出现通过创始人新创办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以豁免原回购义务的案例,获得国资LP认可,避免创始人陷入困境并为创投机构保留潜在回报空间 [3] 法律层面进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对赌股权回购纠纷作出针对性回应 [3] - 司法解释明确股权回购类型,规范诉讼程序,并新增拍卖变卖股权的条款 [3] - 行业长期发展需在风险控制与创新包容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