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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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十问十答带你了解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8 09:30
个人股权转让的定义与范围 - 个人股权转让中的“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 - 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首次公开发行时老股东向公众发售、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1] - 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 [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计算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 - 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包括:以现金出资的,按实际支付价款与相关税费之和确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按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资产价格与相关税费之和确认;通过无偿让渡取得且符合特定情形的,按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以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已缴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他情形由主管税务机关合理确认 [2] 纳税申报地点与所需资料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时需报送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的资产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材料 [2] - 被投资企业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决议、会议纪要;在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所持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2]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与特殊情形处理 - 主管税务机关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逾期不申报、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收入资料、其他应核定收入的情形 [3] - 符合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视为有正当理由,包括:能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重大影响而低价转让、转让给特定近亲属或抚养/赡养人、企业内部转让给员工且有章程规定等 [3] -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区分情形,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近亲属或抚养/赡养人可被认可为低价合理;除此以外的亲属间转让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核定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 -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