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
icon
搜索文档
以案说法|当“有约在先”遇到“自始无效” ——从一宗案例看土地出让金返还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置原则
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5-10-31 11:05
2011年10月,某地政府与游某签订协议,约定通过公开方式出让某块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70 万元,高出部分政府同意全额返还乙方,作为奖励乙方科研资金。后游某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该宗地,但 政府未按期履行协议,游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政府履行协议,争议由此产生。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 0 1 案情 约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 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 提前确定了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使该主体在公开竞价中处于优势地位,违反了公 平公开原则,本质上系串通行为,扰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返还出让金协议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甚至可能构成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罪。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 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 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