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劳务税收政策
搜索文档
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规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16:46
稳外贸税收政策适用主体 - 政策适用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具体情形 - 出口被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 -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2] - 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2] -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3] - 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3]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3] - 将空白退(免)税凭证交由不合规单位或个人使用 [3]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业务实质由外部单位或个人操作完成 [3] - 同一批出口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3] - 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行或委托修改运输单据导致单证不符 [3] -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货物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 [4] -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但以自营名义出口 [4]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税务处理 - 对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1] - 如果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且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 [1] - 已征消费税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 政策依据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八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