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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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31 16:5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税收政策 - 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 - 政策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企业 [2] - 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退运商品适用条件 - 退运进境商品需保持原状,即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经过加工改装,但拆箱、检验等仍可视为原状 [3] - 退运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为发现品质不良而试用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3] - 企业需提交出口申报清单、退运原因说明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 企业税务处理要求 - 对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退运商品,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3] - 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免征进口税收和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 - 因滞销退运需提供企业自我声明,因退货退运需提供平台退货记录或返货协议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3][4] 政策依据与执行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9] -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