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廉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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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国有公司人员违反廉洁要求和滥权失职行为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8 10:22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蔡某某在担任国有控股的B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因三项违法行为被查处:违规出资70万元认购非上市公司股份并由他人代持,后转让获利28万余元[2][4];滥用职权违规将161万余元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股东分红[2][7];严重不负责任审批担保项目,导致公司1788万余元代偿债权无法收回[2][11] - 2025年11月,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3] 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定性 - 蔡某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5][6] - 其出资70万元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并由朋友代持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规定[4]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予以政务处分[4][6] 滥用专项资金行为定性 - 2013至2014年,蔡某某明知205万元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仍滥用职权,主持股东会决定将其中161万余元转为“未分配利润”用于股东分红[2][7] - 该行为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7][10] - 认定理由包括:蔡某某系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至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犯罪主体身份[8];其行为本质是滥用经营管理决策权,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且资金仍在国有体系内循环,未全部直接转化为私人财产[10] 失职导致担保损失行为定性 - 2017至2020年,蔡某某在审批商人彭某某公司的担保项目时,严重不负责任,对下属提交的审批表不核实、不过问即盲目签批同意[11][13] - 贷款违约后,B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本息,但因彭某某公司无偿还能力,导致1788万余元债权无法实现[11] - 蔡某某作为拥有审批权限的董事长,其“一签了之”、不履行审查职责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