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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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违反廉洁纪律与受贿行为交织如何辨别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25 08:16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李某某,曾任多家国有独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要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3] - 2021年7月,李某某用受贿所得**120万元**入股某环保公司,占**30%** 股份,至案发该公司未获收益[4] - 2012年至2023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649万余元**[5] - 2013年,李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6] - 李某某为感谢他人在职务晋升上的帮助,行贿共计**73.5万元**[7] - 2025年5月8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15万元**[10] 关于“要求请托人出资入股”的定性分析 - 2020年,李某某与朋友王某商议成立某环保公司(总资产**400万元**),李某某需出资**120万元**占股**30%**[11] - 2021年7月,李某某要求曾受其关照的商人周某某提供**120万元**,周某某通过李某某的朋友蒋某某将钱转入公司,李某某以蒋某某名义代持股份[11] - 分析认为,李某某行为本质是先收受周某某**120万元**行贿款,再用于投资,该款项即为其权力的对价,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而非“合作投资型受贿”[12][13][14] - 李某某主动提出财物要求,但鉴于双方长期利益输送关系及周某某为感谢并继续获得关照的主观意愿,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受贿,不构成索贿[15][16] 关于“用受贿款经商办企业”的定性分析 - 李某某用收受的**120万元**贿款投资入股某环保公司,并实际关注、掌握公司经营,承担了市场风险(公司经营不善未获利)[17][19] - 受贿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使用行为不改变受贿性质,但该投资入股行为本身构成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17]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认定与出资资金来源无关,只要实施该行为即单独构成违反廉洁纪律[18] - 李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其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19] 关于“近亲属转达请托并收财”的定性分析 - 2018年至2023年,李某某为某科技公司谋利,直接或伙同胞兄李某收受负责人张某财物共计**405万元**[20] - 其中**200万元**由李某经手收受,李某多次向李某某转达张某请托,李某某知情并默许,仍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利,钱款最终由李某消费[20][23] - 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及行为[21][22] - 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在“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上具有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行为(李某转达请托、保管财物,李某某利用职权谋利),因此被认定为构成共同受贿[22][23] - 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数额负责,故该**200万元**应认定为李某某与李某的共同受贿数额[23]
三堂会审丨国有公司人员违反廉洁要求和滥权失职行为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8 10:22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蔡某某在担任国有控股的B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因三项违法行为被查处:违规出资70万元认购非上市公司股份并由他人代持,后转让获利28万余元[2][4];滥用职权违规将161万余元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股东分红[2][7];严重不负责任审批担保项目,导致公司1788万余元代偿债权无法收回[2][11] - 2025年11月,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3] 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定性 - 蔡某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5][6] - 其出资70万元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并由朋友代持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关于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规定[4]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予以政务处分[4][6] 滥用专项资金行为定性 - 2013至2014年,蔡某某明知205万元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仍滥用职权,主持股东会决定将其中161万余元转为“未分配利润”用于股东分红[2][7] - 该行为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7][10] - 认定理由包括:蔡某某系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至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犯罪主体身份[8];其行为本质是滥用经营管理决策权,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且资金仍在国有体系内循环,未全部直接转化为私人财产[10] 失职导致担保损失行为定性 - 2017至2020年,蔡某某在审批商人彭某某公司的担保项目时,严重不负责任,对下属提交的审批表不核实、不过问即盲目签批同意[11][13] - 贷款违约后,B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本息,但因彭某某公司无偿还能力,导致1788万余元债权无法实现[11] - 蔡某某作为拥有审批权限的董事长,其“一签了之”、不履行审查职责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12][13]
三堂会审丨一起公职人员滥权诸行为的纪法罪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2-31 09:30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黄某某曾任A市B区粮食局局长及B区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 于2018年11月退休[3] - 黄某某因多项罪名被查处 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5] 违纪与违法行为详情 - **公车私用**:2013年至2016年 黄某某长期将公司公务用车用于个人上下班通勤及法定节假日使用 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3][6][8] - **受贿罪**:2007年至2015年 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万元人民币[3]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 黄某某接受请托 未经集体研究 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向某贸易公司超比例预付货款859.23万元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27.38万元[3][9][10] - **挪用公款罪**:2014年至2016年 黄某某擅自将公司公款15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个人使用 截至案发仍有140余万元未归还[3][13] 法律定性分析 - **公车私用定性**:黄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构成公车私用 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追究党纪责任[6][8] - **滥用职权与受贿竞合**:黄某某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过程中 收受16万元感谢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依法应数罪并罚[10][12] - **挪用公款定性**:黄某某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 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并收受14万元好处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依法数罪并罚[14][15] - **不构成贪污罪**:经分析 黄某某与请托人之间不存在共谋非法占有公款的意思 所付款项用于实际经营 其收受钱财性质为感谢费而非私分公款 因此不构成贪污罪[11][12] 案件查处过程 - **立案与留置**:2021年12月30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2年1月5日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后延长留置三个月[4] - **移送与公诉**:2022年6月30日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8月26日检察院提起公诉[4] - **党纪处分**:2022年9月 黄某某被开除党籍 并被取消退休待遇[4] - **一审判决**:2023年8月8日 黄某某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11-24 16:27
案件公诉概述 - 检察机关依法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三名官员提起公诉 [1] 胡延生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 被告人胡延生被指控利用担任长春市财政局局长、吉林省委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2]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2] 张巍涉嫌多罪名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 被告人张巍被指控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项罪名 [3] - 指控涉及张巍在担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信托部总经理期间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 受贿罪指控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3] 潘发勇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 被告人潘发勇被指控利用担任织金县县长、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4]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4]
三堂会审丨国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05 08:56
案件核心事实 - 赵某曾任国有集团下属物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及国有控股C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 - 赵某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最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4] - 案件涉及违规交易、违规担保及以炒股为名收受巨额贿赂等多项事实 [2][3][9][13]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2010年赵某为提升C公司经营业绩,召集董事会决定以无实物流转模式开展大宗商品交易 [2][5] - 该交易模式无实物流转,存在较大风险且被主管部门多次提醒,后因交易对象停产破产导致C公司产生巨额坏账 [2][5][8] - 2017年8月C公司党委因赵某违反工作纪律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5][8]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2012年至2014年赵某接受私企请托,个人擅自决定以C公司名义为某冶金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共计6200万元 [3][9] - 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策,系超越职权 [10][11] - 因冶金公司无力偿贷,C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03万余元 [3][9][11] 受贿罪事实认定 - 2005年至2017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2191万余元 [3] - 2017年至2019年收受请托人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812万元,该笔款项基于任职期间达成的行受贿合意 [9][12] - 以炒股为名收受利益输送1267万余元,由请托人提供全部资金、承担风险并安排专人操盘,赵某实际获利 [13][14][15] 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 无实物流转交易决策虽无主观故意致损,但明知风险仍蛮干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 [6][7][8] - 违规担保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客观要件,损失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10][11] - 以炒股为名利益输送本质是权钱交易,实际获利数额计入受贿金额,所谓借款炒股系交易幌子 [14][15]
以案明纪释法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相关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8:38
案件主体身份与职责 - 刘某2015年至2020年担任甲市乙房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乙公司为市属国企 受甲市国资委委托管理市直管公房5800栋 负责公房管理 维护及收取房租等 并承担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责任[2] - 乙公司根据甲市政府规定 制定文件明确公有房产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并缴纳转让费用 特殊情况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刘某负责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业务审批工作[2] 违规行为与涉案金额 - 2016年至2020年 刘某收受王某等多名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 违规少收或免收转让费[3] - 刘某安排工作人员帮助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在审批环节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 工作人员称"转让费收取具体数额由总经理决定"[3] - 经鉴定 刘某免收50套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合计110余万元 少收80套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合计70万元 总计造成180余万元国有资产损失[3][4] - 立案调查后 刘某亲属及相关方将180余万元损失补齐[4] 法律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体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行为导致国有财产严重损失[5] -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主体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符合渎职罪主体要件[6][9] -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 刘某作为乙公司总经理 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其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以滥用职权罪定性 与受贿罪并罚[9][15]
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7 07:51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