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icon
搜索文档
三堂会审丨一起公职人员滥权诸行为的纪法罪辨析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黄某某曾任A市B区粮食局局长及B区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 于2018年11月退休[3] - 黄某某因多项罪名被查处 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5] 违纪与违法行为详情 - **公车私用**:2013年至2016年 黄某某长期将公司公务用车用于个人上下班通勤及法定节假日使用 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3][6][8] - **受贿罪**:2007年至2015年 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万元人民币[3]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 黄某某接受请托 未经集体研究 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向某贸易公司超比例预付货款859.23万元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27.38万元[3][9][10] - **挪用公款罪**:2014年至2016年 黄某某擅自将公司公款15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个人使用 截至案发仍有140余万元未归还[3][13] 法律定性分析 - **公车私用定性**:黄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构成公车私用 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追究党纪责任[6][8] - **滥用职权与受贿竞合**:黄某某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过程中 收受16万元感谢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依法应数罪并罚[10][12] - **挪用公款定性**:黄某某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 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并收受14万元好处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依法数罪并罚[14][15] - **不构成贪污罪**:经分析 黄某某与请托人之间不存在共谋非法占有公款的意思 所付款项用于实际经营 其收受钱财性质为感谢费而非私分公款 因此不构成贪污罪[11][12] 案件查处过程 - **立案与留置**:2021年12月30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2年1月5日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后延长留置三个月[4] - **移送与公诉**:2022年6月30日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8月26日检察院提起公诉[4] - **党纪处分**:2022年9月 黄某某被开除党籍 并被取消退休待遇[4] - **一审判决**:2023年8月8日 黄某某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11-24 16:27
案件公诉概述 - 检察机关依法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三名官员提起公诉 [1] 胡延生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 被告人胡延生被指控利用担任长春市财政局局长、吉林省委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2]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2] 张巍涉嫌多罪名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 被告人张巍被指控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项罪名 [3] - 指控涉及张巍在担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信托部总经理期间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 受贿罪指控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3] 潘发勇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 被告人潘发勇被指控利用担任织金县县长、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4]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4]
三堂会审丨国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相关问题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 - 赵某曾任国有集团下属物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及国有控股C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 - 赵某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最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4] - 案件涉及违规交易、违规担保及以炒股为名收受巨额贿赂等多项事实 [2][3][9][13]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2010年赵某为提升C公司经营业绩,召集董事会决定以无实物流转模式开展大宗商品交易 [2][5] - 该交易模式无实物流转,存在较大风险且被主管部门多次提醒,后因交易对象停产破产导致C公司产生巨额坏账 [2][5][8] - 2017年8月C公司党委因赵某违反工作纪律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5][8]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2012年至2014年赵某接受私企请托,个人擅自决定以C公司名义为某冶金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共计6200万元 [3][9] - 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策,系超越职权 [10][11] - 因冶金公司无力偿贷,C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03万余元 [3][9][11] 受贿罪事实认定 - 2005年至2017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2191万余元 [3] - 2017年至2019年收受请托人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812万元,该笔款项基于任职期间达成的行受贿合意 [9][12] - 以炒股为名收受利益输送1267万余元,由请托人提供全部资金、承担风险并安排专人操盘,赵某实际获利 [13][14][15] 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 无实物流转交易决策虽无主观故意致损,但明知风险仍蛮干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 [6][7][8] - 违规担保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客观要件,损失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10][11] - 以炒股为名利益输送本质是权钱交易,实际获利数额计入受贿金额,所谓借款炒股系交易幌子 [14][15]
以案明纪释法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相关问题辨析
案件主体身份与职责 - 刘某2015年至2020年担任甲市乙房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乙公司为市属国企 受甲市国资委委托管理市直管公房5800栋 负责公房管理 维护及收取房租等 并承担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责任[2] - 乙公司根据甲市政府规定 制定文件明确公有房产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并缴纳转让费用 特殊情况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刘某负责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业务审批工作[2] 违规行为与涉案金额 - 2016年至2020年 刘某收受王某等多名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 违规少收或免收转让费[3] - 刘某安排工作人员帮助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在审批环节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 工作人员称"转让费收取具体数额由总经理决定"[3] - 经鉴定 刘某免收50套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合计110余万元 少收80套住宅公房使用权转让费合计70万元 总计造成180余万元国有资产损失[3][4] - 立案调查后 刘某亲属及相关方将180余万元损失补齐[4] 法律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体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行为导致国有财产严重损失[5] -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主体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符合渎职罪主体要件[6][9] -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 刘某作为乙公司总经理 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其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以滥用职权罪定性 与受贿罪并罚[9][15]
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