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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25〕35号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7 22:28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23日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16][17][25]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制度依据 - 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5] 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付款”科目 - 经办机构应在“1101 暂付款”科目下增设“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 [6] - 经办机构应在“1101 暂付款”科目下增设“集采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金 [6] - 经办机构应在“1101 暂付款”科目下增设“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 [7] - 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处理,待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后再确认支出,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 [7][27]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收款”科目 - 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经办机构应在“2001 暂收款”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 [8] - 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 [8] - 此举调整了现行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处理,旨在实现收支责任匹配,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及早发现基金运行风险 [19][26]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支出”科目 - 经办机构应在“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下增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 [9] - 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明细科目下,需增设“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的保费、因政策调整进行的风险补偿、收到的盈余返还资金及其他支出 [9][10][26]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 经办机构应增设“5106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科目,核算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费用 [11] - 经办机构应增设“5107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科目,核算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业务时,依据协议应由基金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 [11] - 在“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 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同对象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11] -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通过“2001 暂收款”科目处理,在下年度确认为保费收入 [11] 报表格式 - 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表时,需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并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一)职工参保人群”、“(二)居民参保人群”子项目 [12][1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并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下设置“其中: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子项目 [14] 新旧衔接 - 有关基金应按本规定要求,对2026年新账的会计明细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5] - 经备案同意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施行之日进行新旧衔接:根据2025年预缴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按调整后余额编制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在2026年受益年度首月确认收入 [15] -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本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报表,编制2026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15] 制定背景与意义 - 背景是2017年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需适应医保体系改革新要求,如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化药品集中采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 [18][19] - 意义在于服务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一规范长护险基金会计核算,为制度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 [19] - 贴合管理实际,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通过调整保费会计处理方式及早发现运行风险 [19] - 跟进医保基金改革最新发展,如医保结算方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等新业务模式,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提高信息颗粒度,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20] 起草发布过程 - 财政部于2024年底启动研究工作,多次与国家医保局座谈,并赴宁夏、安徽等地调研,于2025年8月印发征求意见稿 [21] - 在征求国家医保局、各地财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意见并吸收反馈后,形成送审稿并正式印发 [21] 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 关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调整,预收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通过“暂收款”处理,在受益年度确认收入 [26] - 关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下“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设置,特别是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的细分核算要求 [26] - 关注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会计处理,要求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以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 [27] 贯彻实施要求 - 经办机构需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满足新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账务调整,特别是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28] - 地方财政部门需加强对新规的宣传和培训,帮助相关人员理解掌握,并及时收集实施中的问题反馈 [28] - 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推进《补充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29]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25〕35号 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3 22:04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23日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2025〕35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3][19] - 制定背景源于2017年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服务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医保体系改革,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医保基金运行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了相关改革要求 [21] 适用范围与制度依据 - 明确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5] -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需按照本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6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18] 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说明 - 在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1101 暂付款”科目下,增设“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金,以及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资金 [6][7] -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2001 暂收款”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参保资金,该资金需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确认为当期收入,此处理需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 [8][9] -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下,针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和自行经办两种模式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进一步细分为“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 [10][11] - 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增设“5106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和“5107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并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 [12] -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统一通过“2001 暂收款”科目处理,并在下年度确认为保费收入,无需经过备案同意 [13][25] 报表格式与列示要求 - 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表时,需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并在相关收支项目下按参保人群设置子项目 [14][1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需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并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部分进一步明细列示 [16] 新旧衔接与实施要求 - 有关基金需按照本规定要求,对2026年新账的会计明细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6] - 对于经备案同意将预收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确认为暂收款的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施行之日进行账务调整,借记“一般基金结余”,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并在受益年度确认收入 [18] - 经办机构需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满足新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账务调整,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保费收入新旧衔接工作 [25] - 地方财政部门需加强对新规的宣传和培训,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推进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