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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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司法处置
搜狐财经· 2026-01-30 21:11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探讨了因司法强制执行引发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行为及其衍生问题 包括限售股能否被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 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法院能否解禁限售股 受让方是否需遵守限售承诺 隐藏承诺的效力以及相关信披义务 旨在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1][2][16] 限售股能否被强制执行 - 实践中存在限售股能否被强制执行的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基于公共政策考量认为不能强制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强制执行不存在牟利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可以强制执行 [2] - 文章认为股份限售不构成司法强制执行的阻碍 理由包括限售规则主要约束主动转让而司法执行属被动转让 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以及证监会已将司法强制执行明确列为合法减持情形 [2] -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 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 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2] 限售股强制执行的方式 - 网络司法拍卖是处置限售股的常见方式 需遵循确定保留价、公告公示、网络拍卖、过户等流程 若待处置限售股比例过大或参考价过高 法院可能采取按比例拆分或允许联合竞买的方式 [3] -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是近年推出的创新型处置方式 旨在解决传统大宗股票交易或司法拍卖处置中交易难的问题 依托证券交易所平台完成竞买申报、匹配等事项 [4] - 限售股同样适用于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明确处置限售流通股可根据情况选择该方式或网络司法拍卖 [5] - 部分法院采用将限售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并冻结 待股票解禁转为流通股后再通过二级市场处置的方式 这对于距离解禁日较近的限售股能更高效实现债权 [6] 限售股的处置参考价如何确定 - 当事人议价是确定处置参考价的常见方式之一 根据规定 如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议价结果可为参考价 [7] - 网络询价是另一种方式 对于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限售股 可通过该方式确定参考价 [8] - 委托评估是确定参考价的方式 在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或网络询价不能时 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9] - 各地法院对确定参考价的方式存在不同倾向 例如深圳中院规定当事人议价优先 其次网络询价 最后委托评估 而上海金融法院则规定限售股的处置参考价必须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 [9] 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解禁限售股 - 对于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决解禁限售股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执行应产生涤除负担效力 法院可以解禁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禁属于实体裁判 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 法院不能解禁 [10][11] - 文章认为执行法院不宜径行裁决限售股解禁 一方面执行法院不具有裁决限售股性质的权力 例如深圳中院规定限售流通股不因强制执行而改变其股份性质 另一方面证券监管规范已明确了限售股的解禁路径 应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执行法院应予以尊重 [11] 受让方是否应遵守限售承诺 - 对于因司法强制执行而受让限售股的一方是否应遵守原有限售承诺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限售承诺是原股东与特定主体的合同关系 除法律规定或第三人同意外不得约束第三人 受让方无需遵守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允许司法涤除权利负担 会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工具 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受让方应当遵守 [12] - 文章认为受让方应当遵守限售承诺的观点更为合理 理由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并不必然消除股份所附权利瑕疵 法院通常会对瑕疵作出特别提示 受让人竞买即表明接受 以及全体股东均应遵循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明确受让方应遵守相关承诺 [12] 隐藏承诺能否对抗解禁 - 实务观点明确 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限售股 在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的 上市公司不能以未曾公开的隐藏承诺进行对抗 未披露的隐藏承诺对受让方无约束力 以保护受让方的信赖利益 [13] 强制执行限售股的信披义务 - 根据规定 如被执行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后续涉及竞拍、流拍、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还需披露进展公告 [15] - 强制执行限售股时 相关主体需履行因股份变动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 例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或超过5%的 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并根据持股比例和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披露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 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30%拟继续参与竞买的 会触发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竞买人需暂停交易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义务 实务中需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 并在此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