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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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收钱不管理” 食安新规首次规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主体责任
中国新闻网· 2025-09-28 19:41
行业监管政策出台背景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监管并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 - 政策出台的直接导火索是今年3月媒体曝光部分连锁门店存在后厨卫生不达标、剩菜回收二次销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问题,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并要求加强监管[1] - 当前餐饮服务连锁经营发展迅猛,呈现出直营、合营、加盟、内部合伙、有限城市加盟、特定店型加盟等多元化、差异化、数字化模式[2] - 现行法律法规(如2015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缺乏针对连锁餐饮业态的具体监管要求,仅有鼓励性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状[2] -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顺应餐饮业态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填补制度空白,引导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2] 政策核心内容与监管机制 - 《规定》首次在国家层面规范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企业总部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具体义务[3] - 建立了分级监管机制: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的企业总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1000–9999家的由市级负责,999家以下的由县级负责[3] - 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1月根据企业门店数量变化情况,统筹确定各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3] - 要求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4] - 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明确其“管什么”、“怎么管”[4] - 细化了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4] 企业责任与资金投入要求 - 企业总部不能“只收钱不管理”,必须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5] - 资金投入需确保在人员配备、检查评价、设施设备更新、管理系统升级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领域有足够保障[5] - 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5] - 企业总部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在整个连锁企业中发挥“火车头”作用[5] - 企业总部必须深刻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内部管理,用严格的自律取信于消费者,以实现可持续发展[5] 法律责任与制度约束 - 《规定》细化了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4] - 具体违法情形包括: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4] - 通过明确罚则来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4] - 该《规定》作为重要顶层设计,通过导向性、协同性、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为基层监管提供了可操作的执法指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