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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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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多举措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
陕西日报· 2025-06-09 07:58
防暑降温政策要求 -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 [1] - 高温天气户外或高温工作场所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 [1] - 日预报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 [1] - 日最高气温37℃-40℃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不得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作业 [1] - 日最高气温35℃-37℃时,需采取换班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加班 [1] -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户外或33℃以上室内场所作业 [1] 高温补贴与工资待遇 -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2] - 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2] -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至8月15日),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 -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人单位负担并纳入工资总额 [2] - 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