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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基金估值指引,迎来集中修订
中国基金报· 2026-10-22 21:5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10月22日发布通知,拟对《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等八项基金估值自律规则进行集中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解决旧版指引中投资品种不全等痛点,进一步夯实基金行业估值“地基” [2] - 自2012年起协会陆续发布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自律规则共计十五项,部分规则因发布年份较早,逐渐出现投资品种不全、业务场景缺失等问题,本次修订对已发布估值指引进行评估并作出修订 [5] - 修订稿大幅扩展指引适用范围,将黄金集中定价合约、港股通上市基金等纳入规范,针对ETF持有停牌股、北交所股票估值、公募REITs及浮动净值型货基等前沿业务场景给出更为明确的估值处理标准,并同步优化多项规则名称 [2] 纳入新品种和新业务 -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纳入黄金集中定价合约交易 [5] - 《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纳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基金 [5]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纳入除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5]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纳入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存托凭证、公募REITs,以及通过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5] - 《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纳入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5] 明确更多业务场景的估值处理 - 《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增加ETF和ETF联接基金持有停牌股票的估值处理,同时将北交所股票纳入AMAC指数 [7] - 《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增加港股通投资的供股权证的估值处理 [8]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增加投资香港互认基金、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公募REITs的估值处理,进一步细化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处理,强调投资含有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的非上市基金应考虑其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明确ETF持有未进行估值调整的停牌股票时的估值处理 [8]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定向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证券,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带限售期证券的限售期起始日,增加预计上市流通日期为非交易日的处理意见,并建议计算预期波动率时剔除新发上市不受涨跌停限制的交易日 [8] - 《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增加境外交易所上市固定收益品种、含多次回售权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修改含回售权固收品种在行使回售权时的估值处理,并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含转股权债券、退市或摘牌的可转债、未上市但有第三方估值价格固收品种的估值处理 [8] -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进一步明确新三板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的估值处理,并在收益法下增加股利折现法 [8] 删除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 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有关行业协会等组织不得制定本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10] - 为配合该规定,避免其后续发布与协会自律规则可能存在的冲突,本次修订删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会计核算相关内容 [10] 修改自律规则名称 - 《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停牌股票投资估值指引》 [12] -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拟变更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 [12] - 《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估值指引》 [12] -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 [12]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估值指引》 [12]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 [12] - 《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拟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估值指引》 [12] -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拟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