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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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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政府不得以IPO成功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梧桐树下V· 2025-01-15 20:23
国务院新规核心内容 - 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6] - 适用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境内开展股票公开发行相关服务 [6] - 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18] 中介机构执业规范 - 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原则,配备专业资质人员并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3][7] - 禁止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行为,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4][7] - 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列明服务收费标准及付费安排 [11] 收费监管要求 -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不得以股票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可分期收费但需与工作量挂钩 [5][6][9]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审计结果或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7][11] - 律师事务所收费需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实行统一收费 [8][12] - 明确禁止合同外收费、临时加价、调节跨业务收费、违规入股等变相收费行为 [9][13] 监管执行措施 - 证券监管、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将联合开展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2][14] - 对违规中介机构最高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不足10万元按10-100万元计),并可暂停业务1个月至1年 [13][14] - 发行人未披露收费信息将面临10-100万元罚款,控股股东指使违规同等处罚 [14] - 地方政府违规奖励需追回资金并处分责任人 [15][16] 适用范围扩展 - 存托凭证、可转债发行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16] - 国务院相关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