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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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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土地储备专项债,两部门发文明确!
券商中国· 2025-03-11 20:56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政策 核心政策要点 - 明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主体为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1] - 优先将存量闲置土地(如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纳入储备计划,2024年11月7日后供地不列入存量范围[1] - 要求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土地资产管理系统中标识[1] 债券申报审核流程 - 自然资源部门需优先选择成熟度高、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审核实施方案可行性及融资收益平衡[2] - 非试点地区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审核项目,试点地区由省级政府审批后发行并备案[3] - 财政部门需依托债务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监管[3] 资金与收益管理 - 专项债券严格对应单个土地储备项目,允许项目内不同地块间调剂资金但需确保整体收益平衡[3] - 要求地方政府评估土地市场供需关系,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期限[3] 监督管理机制 - 市县政府需对项目真实性负责,禁止利用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造成空转[4] - 省级部门需每年三季度上报债券使用及偿还情况,财政部将随机抽查重点项目[4]